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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財政局

關於轉發《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5-11-20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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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財會〔2015〕65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財政局

發文日期:2015-11-16

狀態:全文有效

各市級預算主管部門,各區縣財政局,市財政監督局:

  現將《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財政部令第78號,以下簡稱《基本準則》)轉發給你們,請結合以下要求一併按照執行。

  一、加強組織領導,有序推進《基本準則》的順利實施

  貫徹落實《基本準則》是會計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核算水準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監督管理的一個重要手段。各單位要充分認識此項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高度重視,確保相關工作落實到位。

  二、加強宣傳培訓,為《基本準則》的實施奠定基礎

  各單位要把宣傳培訓《基本準則》作為當前及今後一段時期會計管理的一項中心工作。在宣傳培訓中,既要注重面向行政事業單位會計人員、主管部門會計人員的宣傳培訓,又要注重面向行政事業單位負責人、主管部門負責人的宣傳培訓,確保單位負責人、財會及相關人員理解《基本準則》,掌握《基本準則》的精神、原則和各項具體規定。

  三、加強指導,及時解決《基本準則》執行過程中的相關問題

  各單位要採用召開會議、定期溝通資訊等多種方式,密切跟蹤《基本準則》實施情況,幫助行政事業單位解決《基本準則》實施中遇到的具體問題,確保《基本準則》在所屬行政事業單位順利實施。

 

  上海市財政局

  2015年11月16日

  

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財政部令第78號)

 

  《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已經財政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樓繼偉

  2015年10月23日

 

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政府的會計核算,保證會計資訊品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於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以下統稱政府會計主體)。

  前款所稱各部門、各單位是指與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直接或者間接發生預算撥款關係的國家機關、軍隊、政黨組織、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

  軍隊、已納入企業財務管理體系的單位和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社會團體,不適用本準則。

  第三條 政府會計由預算會計和財務會計構成。

  預算會計實行收付實現制,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財務會計實行權責發生制。

  第四條 政府會計具體準則及其應用指南、政府會計制度等,應當由財政部遵循本準則制定。

  第五條 政府會計主體應當編制決算報告和財務報告。

  決算報告的目標是向決算報告使用者提供與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有關的資訊,綜合反映政府會計主體預算收支的年度執行結果,有助於決算報告使用者進行監督和管理,併為編制後續年度預算提供參考和依據。政府決算報告使用者包括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政府會計主體自身、社會公眾和其他利益相關者。

  財務報告的目標是向財務報告使用者提供與政府的財務狀況、運作情況(含運作成本,下同)和現金流量等有關資訊,反映政府會計主體公共受託責任履行情況,有助於財務報告使用者作出決策或者進行監督和管理。政府財務報告使用者包括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債權人、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政府會計主體自身和其他利益相關者。

  第六條 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對其自身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進行會計核算。

  第七條 政府會計核算應當以政府會計主體持續運作為前提。

  第八條 政府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按規定編制決算報告和財務報告。

  會計期間至少分為年度和月度。會計年度、月度等會計期間的起訖日期採用西曆日期。

  第九條 政府會計核算應當以人民幣作為記賬本位幣。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算為人民幣金額計量,同時登記外幣金額。

  第十條 政府會計核算應當採用借貸記賬法記賬。

 

第二章 政府會計資訊品質要求

 

  第十一條 政府會計主體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核算,如實反映各項會計要素的情況和結果,保證會計資訊真實可靠。

  第十二條 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將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或者事項統一納入會計核算,確保會計資訊能夠全面反映政府會計主體預算執行情況和財務狀況、運作情況、現金流量等。

  第十三條 政府會計主體提供的會計資訊,應當與反映政府會計主體公共受託責任履行情況以及報告使用者決策或者監督、管理的需要相關,有助於報告使用者對政府會計主體過去、現在或者未來的情況作出評價或者預測。

  第十四條 政府會計主體對已經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當及時進行會計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後。

  第十五條 政府會計主體提供的會計資訊應當具有可比性。

  同一政府會計主體不同時期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當採用一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將變更的內容、理由及其影響在附注中予以説明。

  不同政府會計主體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當採用一致的會計政策,確保政府會計資訊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條 政府會計主體提供的會計資訊應當清晰明瞭,便於報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七條 政府會計主體應當按照經濟業務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不限於以經濟業務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

 

第三章 政府預算會計要素

 

  第十八條 政府預算會計要素包括預算收入、預算支出與預算結余。

  第十九條 預算收入是指政府會計主體在預算年度內依法取得的並納入預算管理的現金流入。

  第二十條 預算收入一般在實際收到時予以確認,以實際收到的金額計量。

  第二十一條 預算支出是指政府會計主體在預算年度內依法發生並納入預算管理的現金流出。

  第二十二條 預算支出一般在實際支付時予以確認,以實際支付的金額計量。

  第二十三條 預算結余是指政府會計主體預算年度內預算收入扣除預算支出後的資金餘額,以及歷年滾存的資金餘額。

  第二十四條 預算結余包括結余資金和結轉資金。

  結余資金是指年度預算執行終了,預算收入實際完成數扣除預算支出和結轉資金後剩餘的資金。

  結轉資金是指預算安排項目的支出年終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因故未執行,且下年需要按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

  第二十五條 符合預算收入、預算支出和預算結余定義及其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政府決算報表。

 

第四章 政府財務會計要素

 

  第二十六條 政府財務會計要素包括資産、負債、凈資産、收入和費用。

  第一節 資 産

  第二十七條 資産是指政府會計主體過去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形成的,由政府會計主體控制的,預期能夠産生服務潛力或者帶來經濟利益流入的經濟資源。

  服務潛力是指政府會計主體利用資産提供公共産品和服務以履行政府職能的潛在能力。

  經濟利益流入表現為現金及現金等價物的流入,或者現金及現金等價物流出的減少。

  第二十八條 政府會計主體的資産按照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産和非流動資産。

  流動資産是指預計在1年內(含1年)耗用或者可以變現的資産,包括貨幣資金、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非流動資産是指流動資産以外的資産,包括固定資産、在建工程、無形資産、長期投資、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資産、文物文化資産、保障性住房和自然資源資産等。

  第二十九條 符合本準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資産定義的經濟資源,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確認為資産:

  (一)與該經濟資源相關的服務潛力很可能實現或者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會計主體;

  (二)該經濟資源的成本或者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三十條 資産的計量屬性主要包括歷史成本、重置成本、現值、公允價值和名義金額。

  在歷史成本計量下,資産按照取得時支付的現金金額或者支付對價的公允價值計量。

  在重置成本計量下,資産按照現在購買相同或者相似資産所需支付的現金金額計量。

  在現值計量下,資産按照預計從其持續使用和最終處置中所産生的未來凈現金流入量的折現金額計量。

  在公允價值計量下,資産按照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發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資産所能收到的價格計量。

  無法採用上述計量屬性的,採用名義金額(即人民幣1元)計量。

  第三十一條 政府會計主體在對資産進行計量時,一般應當採用歷史成本。

  採用重置成本、現值、公允價值計量的,應當保證所確定的資産金額能夠持續、可靠計量。

  第三十二條 符合資産定義和資産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資産負債表。

  第二節 負 債

  第三十三條 負債是指政府會計主體過去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資源流出政府會計主體的現時義務。

  現時義務是指政府會計主體在現行條件下已承擔的義務。未來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形成的義務不屬於現時義務,不應當確認為負債。

  第三十四條 政府會計主體的負債按照流動性,分為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

  流動負債是指預計在1年內(含1年)償還的負債,包括應付及預收款項、應付職工薪酬、應繳款項等。

  非流動負債是指流動負債以外的負債,包括長期應付款、應付政府債券和政府依法擔保形成的債務等。

  第三十五條 符合本準則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負債定義的義務,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確認為負債:

  (一)履行該義務很可能導致含有服務潛力或者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流出政府會計主體;

  (二)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三十六條 負債的計量屬性主要包括歷史成本、現值和公允價值。

  在歷史成本計量下,負債按照因承擔現時義務而實際收到的款項或者資産的金額,或者承擔現時義務的合同金額,或者按照為償還負債預期需要支付的現金計量。

  在現值計量下,負債按照預計期限內需要償還的未來凈現金流出量的折現金額計量。

  在公允價值計量下,負債按照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發生的有序交易中,轉移負債所需支付的價格計量。

  第三十七條 政府會計主體在對負債進行計量時,一般應當採用歷史成本。

  採用現值、公允價值計量的,應當保證所確定的負債金額能夠持續、可靠計量。

  第三十八條 符合負債定義和負債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資産負債表。

  第三節 凈資産

  第三十九條 凈資産是指政府會計主體資産扣除負債後的凈額。

  第四十條 凈資産金額取決於資産和負債的計量。   第四十一條 凈資産項目應當列入資産負債表。

  第四節 收 入

  第四十二條 收入是指報告期內導致政府會計主體凈資産增加的、含有服務潛力或者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的流入。

  第四十三條 收入的確認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與收入相關的含有服務潛力或者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很可能流入政府會計主體;

  (二)含有服務潛力或者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流入會導致政府會計主體資産增加或者負債減少;

  (三)流入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四十四條 符合收入定義和收入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收入費用表。

  第五節 費 用

  第四十五條 費用是指報告期內導致政府會計主體凈資産減少的、含有服務潛力或者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的流出。

  第四十六條 費用的確認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與費用相關的含有服務潛力或者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很可能流出政府會計主體;

  (二)含有服務潛力或者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流出會導致政府會計主體資産減少或者負債增加;

  (三)流出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四十七條 符合費用定義和費用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收入費用表。

 

第五章 政府決算報告和財務報告

 

  第四十八條 政府決算報告是綜合反映政府會計主體年度預算收支執行結果的文件。

  政府決算報告應當包括決算報表和其他應當在決算報告中反映的相關資訊和資料。

  政府決算報告的具體內容及編制要求等,由財政部另行規定。

  第四十九條 政府財務報告是反映政府會計主體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的運作情況和現金流量等資訊的文件。

  政府財務報告應當包括財務報表和其他應當在財務報告中披露的相關資訊和資料。

  第五十條 政府財務報告包括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和政府部門財務報告。

  政府綜合財務報告是指由政府財政部門編制的,反映各級政府整體財務狀況、運作情況和財政中長期可持續性的報告。

  政府部門財務報告是指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按規定編制的財務報告。

  第五十一條 財務報表是對政府會計主體財務狀況、運作情況和現金流量等資訊的結構性表述。

  財務報表包括會計報表和附注。

  會計報表至少應當包括資産負債表、收入費用表和現金流量表。

  政府會計主體應當根據相關規定編制合併財務報表。

  第五十二條 資産負債表是反映政府會計主體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的報表。

  第五十三條 收入費用表是反映政府會計主體在一定會計期間運作情況的報表。

  第五十四條 現金流量表是反映政府會計主體在一定會計期間現金及現金等價物流入和流出情況的報表。

  第五十五條 附注是對在資産負債表、收入費用表、現金流量表等報表中列示項目所作的進一步説明,以及對未能在這些報表中列示項目的説明。

  第五十六條 政府決算報告的編制主要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以預算會計核算生成的數據為準。

  政府財務報告的編制主要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以財務會計核算生成的數據為準。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準則所稱會計核算,包括會計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各個環節,涵蓋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報告全過程。

  第五十八條 本準則所稱預算會計,是指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對政府會計主體預算執行過程中發生的全部收入和全部支出進行會計核算,主要反映和監督預算收支執行情況的會計。

  第五十九條 本準則所稱財務會計,是指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對政府會計主體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或者事項進行會計核算,主要反映和監督政府會計主體財務狀況、運作情況和現金流量等的會計。

  第六十條 本準則所稱收付實現制,是指以現金的實際收付為標誌來確定本期收入和支出的會計核算基礎。凡在當期實際收到的現金收入和支出,均應作為當期的收入和支出;凡是不屬於當期的現金收入和支出,均不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支出。

  第六十一條 本準則所稱權責發生制,是指以取得收取款項的權利或支付款項的義務為標誌來確定本期收入和費用的會計核算基礎。凡是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的或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都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凡是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在當期收付,也不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第六十二條 本準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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