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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

關於印發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後調整中央與地方增值稅收入劃分過渡方案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6-05-09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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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發〔2016〕26號

發文單位:國務院

發文日期:2016-04-29

狀態: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後調整中央與地方增值稅收入劃分過渡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國務院

  2016年4月29日

  (此件公開發佈)

  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後調整中央與

  地方增值稅收入劃分過渡方案

 

  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將於2016年5月1日實施。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保持現有中央和地方財力格局總體穩定,結合稅制改革,考慮稅種屬性,進一步理順中央和地方收入劃分”的要求,同時考慮到稅制改革未完全到位,推進中央與地方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還有一個過程,國務院決定,制定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後調整中央與地方增值稅收入劃分的過渡方案。

  一、基本原則

  (一)保持現有財力格局不變。既要保障地方既有財力,不影響地方財政平穩運作,又要保持目前中央和地方財力大體“五五”格局。

  (二)注重調動地方積極性。適當提高地方按稅收繳納地分享增值稅的比例,有利於調動地方發展經濟和培植財源的積極性,緩解當前經濟下行壓力。

  (三)兼顧好東中西部利益關係。以2014年為基數,將中央從地方上劃收入通過稅收返還方式給地方,確保既有財力不變。調整後,收入增量分配向中西部地區傾斜,重點加大對欠發達地區的支援力度,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同時,在加快地方稅體系建設、推進中央與地方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過程中,做好過渡方案與下一步財稅體制改革的銜接。

  二、主要內容

  (一)以2014年為基數核定中央返還和地方上繳基數。

  (二)所有行業企業繳納的增值稅均納入中央和地方共用範圍。

  (三)中央分享增值稅的50%。

  (四)地方按稅收繳納地分享增值稅的50%。

  (五)中央上劃收入通過稅收返還方式給地方,確保地方既有財力不變。

  (六)中央集中的收入增量通過均衡性轉移支付分配給地方,主要用於加大對中西部地區的支援力度。

  三、實施時間和過渡期限

  本方案與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同步實施,即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過渡期暫定2-3年,屆時根據中央與地方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地方稅體系建設等改革進展情況,研究是否適當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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