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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加強民政部門與稅務部門合作開展婚姻登記資訊共用工作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6-05-09 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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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民函〔2016〕107號

發文單位:民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6-04-08

狀態: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地方稅務局: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簡化優化公共服務流程方便基層群眾辦事創業的通知》(國辦發〔2015〕86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推進簡政放權、減輕群眾辦事負擔,方便納稅人辦理房地産交易涉稅事項,現就加強民政部門與稅務部門合作,開展婚姻登記資訊共用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資訊共用的重要意義

  按照國家有關稅收政策規定,納稅人在購買或出售家庭住房時,如滿足規定條件,可以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稅務部門在受理納稅人提出的家庭住房稅收優惠申請時,需要了解當事人的婚姻資訊。稅務部門通過開展與民政部門婚姻登記資訊的共用工作,對特定的納稅人婚姻登記資訊進行查詢,不僅可以簡化納稅人辦理涉稅事項所需提供資料,方便群眾辦事,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範稅收風險,對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義。各地民政部門和稅務部門要高度重視,採取有效措施,切實把此項工作抓實抓好。

  二、資訊共用的層級及方式

  (一)根據當前民政、稅務部門的資訊化水準和資訊利用狀況,婚姻登記資訊共用工作在省級層面開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實際情況,就省級以下各級民政部門與稅務部門婚姻登記資訊共用事宜進行統籌安排。

  (二)在確保婚姻登記管理資訊系統獨立和資訊安全的前提下,各地婚姻登記資訊共用應通過省級民政部門和同級稅務部門之間網路發起查詢請求和反饋查詢結果,具體方式及資訊交換頻率、反饋時間,由省級民政部門、稅務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確定。數據介面的開發費用,所需配置的設備、設施(如前置機、安全及網路設備等)由省級稅務部門提供。

  對暫不具備網路共用條件的,可採用移動儲存介質按批量進行數據交換。同時,要通過逐步提升資訊化建設水準,儘早實現通過網路方式進行共用。

  三、資訊共用的內容

  稅務部門應根據工作需要,將所需查詢的當事人姓名、身份證件類型及號碼提供給民政部門。民政部門應向稅務部門提供所需查詢的當事人在民政部門辦理婚姻登記的基本資訊,包括當事人婚姻登記類別(結婚、離婚、補發結婚證、補發離婚證、撤銷受脅迫結婚登記資訊),登記時間,配偶姓名、身份證件類型及號碼,婚姻登記機關名稱等資訊。

  四、資訊共用的相關要求

  (一)各省級民政部門、稅務部門要充分認識婚姻登記資訊共用工作的重要性,加強協調配合。主動向當地政府彙報,聯合爭取各方面支援。建立由省級民政部門、稅務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組成的協調小組,因地制宜,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婚姻登記資訊共用工作方案,明確資訊共用內容、傳遞途徑、交換頻率、反饋時間、使用和管理要求等,及時協調和解決資訊共用及核實比對中的問題。

  (二)各省級地方稅務部門要主動與同級民政部門聯繫,就資訊共用工作的具體事宜進行溝通。從民政部門獲取的當事人婚姻登記資訊查詢結果,僅限于辦理其房地産交易涉稅事項使用,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地方稅務部門要加強安全保密管理,簽訂保密協議,明確專人負責資訊核查,並上報省級地方稅務部門備案。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嚴格限制婚姻登記資訊的查詢並實行痕跡化管理。如發生資訊洩露致當事人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等事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三)各省級民政部門要積極配合,及時向同級稅務部門傳遞婚姻登記資訊查詢結果。同時,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婚姻登記數據庫,加快婚姻登記檔案補錄工作,不斷提高婚姻登記資訊化管理水準。

 

  民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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