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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發佈時間:2021-12-28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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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態:全文有效

註釋:修改。參見:2021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上海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決定》。

  (2020年4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根據2021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上海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推動經濟高品質發展,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全面提升上海城市軟實力,將上海建設成為卓越的全球城市、具有世界影響力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際大都市,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的相關工作。

  本條例所稱營商環境,是指企業等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體制機制性因素和條件。

  第三條  優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獲得感為評價標準,以政府職能轉變為核心,以“一網通辦”為抓手,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踐行“有求必應、無事不擾”的服務理念,對標最高標準、最高水準,打造貿易投資便利、行政效率高效、政務服務規範、法治體系完善的國際一流營商環境,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發展環境。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按照優化營商環境的原則和要求,建立健全優化營商環境的統籌推進工作機制,完善服務企業聯席會議機制,加強統籌本行政區域企業服務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是優化營商環境的第一責任人。

  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組織、協調優化營商環境日常工作。

  本市經濟資訊化、商務、政務服務、市場監管、住房城鄉建設、規劃資源、司法行政、地方金融、智慧財産權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優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充分運用現行法律制度及國家政策資源,探索具體可行的優化營商環境新經驗、新做法,並複製推廣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

  浦東新區應當以打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引領區為目標,加強改革系統整合,在優化營商環境方面大膽試、大膽闖、自主改。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臨港新片區、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虹橋商務區等區域應當在優化營商環境方面發揮引領示範作用,先行先試有利於優化營商環境的各項改革措施。

  第六條  本市加強與長江三角洲區域相關省、市的交流合作,以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範區營商環境建設為重點,推動建立統一的市場準入和監管規則,著力形成要素自由流動的統一開放市場;推進政務服務“跨省通辦”,優化事項業務規則和辦事流程,加強數據資源共用和電子證照互認,推動“一件事”整合服務,提升長江三角洲區域整體營商環境水準。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激勵機制,對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各區、各部門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在法治框架內積極探索優化營商環境具體措施。對探索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但有關單位和個人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決策、實施,且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負面評價,依法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第八條  本市按照營商環境評價體系要求,以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滿意度為導向推進優化營商環境改革,發揮營商環境評價對優化營商環境的引領和督促作用。

  各區、各部門應當根據營商環境評價結果,及時調整完善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九條  本市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構建覆蓋企業全生命週期的服務體系,在企業開辦、融資信貸、糾紛解決、企業退出等方面持續優化營商環境。

  第十條  國家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國家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施管理。

  本市根據城市功能定位、發展規劃以及環保安全等相關規定,按照規定程式制定産業引導政策,並向社會公開。

  第十一條  本市對標國際高標準投資貿易規則,推進貿易便利化,鼓勵和促進外商投資;按照國家部署,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臨港新片區實行外商投資試驗性政策措施,擴大對外開放。

  鼓勵各類企業在本市設立總部機構、研發中心,鼓勵與上海國際經濟、金融、貿易、航運和科創中心建設密切相關的國際組織落戶本市,支援創設與本市重點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産業相關的國際組織。

  第十二條  本市依法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經營自主權、財産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保護企業經營者的人身和財産安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應當由市場主體依法自主決策的定價、內部治理、經營模式等事項,不得對市場主體實施任何形式的攤派,不得非法實施行政強制或者侵犯市場主體及其經營者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規範查辦涉企案件,依法保護協助調查的企業及其經營管理人員、股東的合法權益,保障企業合法經營。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應當嚴格區分公司法人與股東個人財産、涉案人員違法所得與家庭合法財産等,不得超許可權、超範圍、超數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對調查屬實的及時依法調整或者解除相關措施。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市場主體有權自主決定加入或者退出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十三條  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適用國家及本市支援發展的政策,享有公平使用資金、技術、人力資源、土地使用權以及其他自然資源等各類生産要素和公共服務資源的權利。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不得制定和實施歧視性政策。

  招標投標和政府採購應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不得設定不合理條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排斥、限制潛在投標人或者供應商,保障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參與。

  本市完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優化交易服務流程,依法公開公共資源交易規則、流程、結果、監管和信用等資訊。

  第十四條  本市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工作協調機制,加大執法力度,預防和制止市場壟斷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以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第十五條  本市營造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環境,保障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支援中小企業創業創新。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扶持、費用減免、金融支援、公共服務等方面制定專項政策,並在本級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援中小企業發展。

  第十六條  本市加大對中小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力度,完善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保障中小投資者的知情權、表決權、收益權和監督權,發揮中小投資者服務機構在持股行權、糾紛調解、支援訴訟等方面的職能作用,提升中小投資者維護合法權益的便利度。

  第十七條  本市將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全部納入“證照分離”改革範圍,通過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方式,分類推進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特定領域外,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不得作為企業登記的前置條件,有關主管部門不得以企業登記的經營範圍為由,限制其辦理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或者其他政務服務事項。企業超經營範圍開展非許可類經營活動的,市場監管部門不予處罰。

  本市支援“一業一證”審批模式改革探索,將一個行業準入涉及的多張許可證整合為一張行業綜合許可證。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企業自主申報的經營範圍,明確告知企業需要辦理的許可事項,同時將需要申請許可的企業資訊告知相關主管部門。相關主管部門應當依企業申請及時辦理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並將辦理結果即時反饋市場監管部門。

  第十八條  對依法設立的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證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目錄清單管理,目錄清單之外一律不得執行。市財政、發展改革等部門應當編制目錄清單,並向社會公開。

  本市推廣以金融機構保函、保證保險等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市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等相關主管部門應當明確具體規範和辦事指南。

  第十九條  本市培育和發展各類行業協會、商會,依法規範和監督行業協會、商會的收費、評比、認證等行為。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和能力建設,及時反映行業訴求,組織制定和實施團體標準,加強行業自律,為市場主體提供資訊諮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服務。

  第二十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並依法對市場主體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採取徵用等措施的,應當依法對市場主體予以補償。

  第二十一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事業單位不得違反合同約定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也不得在約定付款方式之外變相延長付款期限。

  本市探索建立拖欠賬款行為約束懲戒機制,通過預算管理、績效考核、審計監督等,防止和糾正拖欠市場主體賬款的問題。

  第二十二條  本市加強智慧財産權保護工作,理順智慧財産權綜合管理和執法體制,加強跨區域智慧財産權執法協作機制。

  本市依法實行智慧財産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推動建立智慧財産權快速協同保護機制,完善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銜接機制,探索開展智慧財産權公益訴訟,完善智慧財産權維權援助機制,提供智慧財産權保護的侵權預警、法律服務和司法救濟。

  本市完善智慧財産權糾紛多元解決機制,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和調解、仲裁、智慧財産權服務等機構在解決智慧財産權糾紛中的積極作用。

  第三章  政務服務

  第二十三條  本市建設全流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以下簡稱“一網通辦”平臺),拓展服務範圍,整合公共數據資源,強化數據共用應用,加強業務協同辦理,優化政務服務流程,推動線上和線下整合融合、渠道互補,構建標準化、規範化、便利化、普惠化的全方位服務體系,為市場主體提供更高效、更便捷、更精準的服務。

  本市政務服務事項全部納入“一網通辦”平臺辦理,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公共安全等情形的除外。市場主體可以通過“一網通辦”平臺辦理政務服務,並可以通過企業專屬網頁獲得精準化政務服務。

  市政務服務部門負責統籌規劃、協調推進、指導監督“一網通辦”工作。各區、各部門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規範化建設,細化量化政務服務標準,編制政務服務辦事指南,明確事項辦理條件、辦事材料、辦理流程、容缺受理等內容,線上辦理和線下辦理標準應當一致。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條件不得含有兜底條款,相關部門不得要求市場主體提供辦事指南規定之外的申請材料。

  市場主體可以自主選擇政務服務辦理渠道,相關部門不得限定辦理渠道。已線上收取規範化電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請人再提供紙質材料。

  本市推進“一網通辦”平臺涉外服務專窗建設,為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人提供便利化政務服務。

  第二十四條  本市政務服務大廳推行綜合窗口服務,實行綜合受理、分類辦理、統一齣件。

  服務窗口應當加強標準化管理,推進規範化建設,健全一次告知、首問負責、收件憑證、限時辦結等服務制度,完善預約、全程幫辦、聯辦以及錯時、延時服務等工作機制。

  各區、各部門應當加強窗口服務力量配置和窗口工作人員業務培訓。服務窗口應當按照政府效能建設管理規定,綜合運用效能評估、監督檢查、效能問責等手段,提高服務品質和效能。

  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情形外,窗口工作人員不得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事項不予收件。窗口工作人員不予收件的,各部門應當加強核實監督。

  第二十五條  本市對行政許可事項實施清單管理制度。市審批改革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時向社會公佈清單並進行動態調整。

  在行政許可事項清單之外,不得違法設定或者以備案、登記、註冊、目錄、規劃、年檢、年報、監製、認定、認證、審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變相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對國家和本市已經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不得繼續實施、變相恢復實施或者轉由行業協會、商會以及其他組織實施。

  各相關部門應當將本年度行政許可辦理、費用收取、監督檢查等工作情況,向同級審批改革部門報告並依法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六條  本市全面推行行政審批告知承諾制度。對審批條件難以事先核實、能夠通過事中事後監管糾正且風險可控的行政審批事項,行政審批機關可以採取告知承諾方式實施行政審批,但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和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産安全的以及依法應噹噹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行政審批事項除外。告知承諾的具體事項,由審批改革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佈。

  實行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的,相關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審批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請人以書面形式承諾符合審批條件的,應當直接作出行政審批決定,並依法對申請人履行承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申請人未履行承諾的,審批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後仍未滿足條件的,應當撤銷辦理決定,並按照有關規定納入信用資訊平臺。

  第二十七條  本市遵循合法、必要、精簡的原則,規範行政審批仲介服務事項。行政審批仲介服務事項清單由市審批改革部門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並向社會公佈。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市場主體有權自主選擇仲介服務機構,任何行政管理部門不得為其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仲介服務機構,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接受仲介服務。

  各區、各部門在行政審批過程中需要委託仲介服務機構提供技術性服務的,應當通過競爭性方式選擇仲介服務機構,並自行承擔服務費用。

  仲介服務機構應當明確辦理法定行政審批仲介服務的條件、流程、時限、收費標準,並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市政府網站上公佈證明事項清單,逐項列明設定依據、索要單位、開具單位等內容。新證明事項實施或者原有證明事項取消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有關部門應當完成清單更新。

  各區、各部門應當加強證明的互認共用,不得重復向市場主體索要證明,並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要求,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試點等工作,進一步減證便民。

  第二十九條  本市實施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提高政務服務水準。“好差評”制度覆蓋本市全部政務服務事項、被評價對象、服務渠道。評價和回復應當公開。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差評和投訴問題調查核實、督促整改和反饋機制。對實名差評事項,業務辦理單位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聯繫核實。對於情況清楚、訴求合理的事項,立即整改;對於情況複雜、一時難以解決的事項,限期整改。整改情況及時向企業和群眾反饋。政務服務主管部門應當對實名差評整改情況進行跟蹤回訪。

  第三十條  本市推行企業開辦全流程“一表申請、一窗領取”。申請人可以通過“一窗通”網上服務平臺申辦營業執照、印章、發票、基本社會保險等業務。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府有關部門應噹噹場辦結;不能當場辦結的,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辦結。

  申請企業設立、變更登記事項,申請人承諾所提交的章程、協議、決議和任職資格證明等材料真實、合法、有效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確認並當場登記,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企業可以在政務服務大廳開辦企業綜合窗口一次領取從事一般性經營活動所需的營業執照、印章和發票。

  企業設立試行名稱申報承諾制和企業住所自主申報制,推廣實施開辦企業全程電子化。多個企業可以根據本市相關規定,使用同一地址作為登記住所。

  第三十一條  本市按照電子證照相關規定,建立健全電子證照歸集和應用機制。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簽發的電子證照應當向市電子證照庫實時歸集,確保數據完整、準確。

  申請人在申請辦理有關事項時,可以通過市電子證照庫出示業務辦理所需要的電子證照,受理單位不得拒絕辦理或者要求申請人提供實體證照,但依法需要收回證照原件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本市建立統一的電子印章系統,推進電子印章在政務服務、社區事務受理等領域的應用,鼓勵市場主體和社會組織在經濟和社會活動中使用電子印章。各部門已經建立電子印章系統的,應當實現互認互通。

  企業電子印章與企業電子營業執照同步免費發放。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自主刻製實體印章。

  第三十三條  企業辦理政務服務事項,使用的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電子印章與實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電子證照與紙質證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企業固定資産投資項目實行告知承諾制,其範圍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五條  本市推行工程建設項目風險分級分類審批和監管制度。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等部門應當制定並公佈各類工程建設項目的風險劃分標準和風險等級,並會同市發展改革、規劃資源等部門實行差異化審批、監督和管理。

  本市實施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全流程、全覆蓋改革。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託“一網通辦”總門戶,&&建立統一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實現立項、用地、規劃、施工、竣工驗收等各審批階段“一表申請、一口受理、一網通辦、限時完成、一次發證”,推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實現全流程網上辦理。對社會投資的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可以合併辦理,全流程備案、審批時間不超過十個工作日。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審查中心,依託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實行聯合會審、聯合監督檢查和綜合竣工驗收等一站式服務模式。

  本市加強對重大工程建設項目跨前服務,對不影響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關鍵要件在審批流程中探索試點“容缺後補”機制,允許市場主體在竣工驗收備案前補齊相關材料。

  本市推行工程品質潛在缺陷保險制度,探索推行建築師負責制。

  第三十六條  本市在産業基地和産業社區等區域實施綜合性區域評估。各區域管理主體應當組織開展水資源論證、交通影響評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雷擊風險評估等區域評估,區域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並納入相關部門管理依據。

  市場主體在已經完成綜合性區域評估的産業基地和産業社區建設工程項目的,不再單獨開展上述評估評審,但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  本市企業新建社會投資低風險産業類項目的竣工驗收與不動産登記合併辦理,竣工驗收後一次性獲得驗收合格相關證書和不動産權證電子證書,並可以當場獲得紙質權證。

  不動産登記機構辦理不動産轉移登記,實行一窗收件、當場繳稅、當場發證、一次完成。企業專區實行登記與繳稅合併辦理,登記窗口以納稅人申報價格作為計稅依據,當場計算契稅應納稅款,企業可以當場繳稅、當場領證。稅務部門在事後監管過程中發現納稅人申報價格明顯偏低的,應當按規定核實調整並補徵稅款。不動産登記機構應當與公用企事業單位、金融機構等加強協作,逐步實現電力、供排水、燃氣、網路、有線電視過戶與不動産登記同步辦理。本市推廣在商業銀行申請不動産抵押登記等便利化改革。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查詢需要的,可以根據國家和本市不動産登記資料查詢的相關規定,按照地址查詢非住宅類不動産權利人資訊等登記資訊和地籍圖資訊。

  第三十八條  本市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充分發揮用人主體在培養、引進、用好人才中的作用,營造人才成長髮展的良好生態,集聚海內外優秀人才,加快建設成為高水準人才高地。

  本市依託市、區兩級人才服務中心,提供人才引進、落戶、交流、評價、諮詢等便利化專業服務。

  本市為外籍高層次人才出入境、停居留和工作學習生活提供便利。推進建立移民事務服務中心,為常住外國人提供政策諮詢、居留旅行、法律援助、語言文化等社會融入服務。推廣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的應用。通過“外國人工作、居留單一窗口”辦理工作許可和居留許可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一次辦結。

  第三十九條  本市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為申報人提供進出口貨物申報、運輸工具申報、稅費支付、貿易許可和原産地證書申領等全流程電子化服務,並推廣貿易融資、信用保險、出口退稅等地方特色應用。

  各收費主體應當在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公開收費標準,實現口岸相關市場收費“一站式”查詢和辦理。市口岸、交通、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加強口岸收費管理。

  本市依託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推動與其他經濟體的申報介面對接,促進資訊互聯互通,便利企業開展跨境業務。

  第四十條  本市運用各類口岸通關便利化措施,壓縮貨物口岸監管和港航物流作業時間,實現通關與物流各環節的貨物狀態和支付資訊可查詢,便利企業開展各環節作業。

  本市推動優化口岸監管,鼓勵企業提前申報通關,提前辦理通關手續。對於申報通關存在差錯的,按照有關容錯機制處理。

  對符合條件的企業,依照有關規定,實行先驗放後檢測、先放行後繳稅、先放行後改單等管理。海關應當公佈報關企業整體通關時間。

  第四十一條  本市構建面向納稅人和繳費人的統一稅費申報平臺,推動相關稅費合併申報及繳納。相關部門應當精簡稅費辦理資料和流程,減少納稅次數和稅費辦理時間,提升電子稅務局和智慧辦稅服務場所的服務能力,推廣使用電子發票。

  本市嚴格落實國家各項減稅降費政策,積極開展宣傳輔導,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位。

  第四十二條  企業可以在本市自主選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並依法登記為住所。各區、各部門應當對企業跨區域變更住所提供便利,不得對企業變更住所設置障礙。

  對區級層面難以協調解決的企業跨區域遷移事項,由市服務企業聯席會議機制協調解決,並推動落實。

  第四十三條  企業可以通過本市“一窗通”網上服務平臺申請登出,由市場監管、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分類處置、同步辦理、一次辦結相關事項。

  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者已將債權債務清償完結,未發生或者已結清清償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應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並由全體投資人書面承諾對上述情況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可以按照簡易程式辦理登出登記。企業應當將承諾書及登出登記申請通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公示,公示期為二十日。公示期內無異議的,登記機關可以為企業辦理登出登記並予以當場辦結。

  第四章  公共服務

  第四十四條  市經濟資訊化部門組織開展全市企業服務體系建設,依託上海市企業服務雲,實現涉企政策統一發佈、專業服務機構集中入駐、企業訴求集中受理。

  市、區經濟資訊化部門應當建立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受理企業各類訴求,完善訴求快速處理反饋機制,一般問題五個工作日辦結,疑難問題十五個工作日辦結,無法辦理的應當向企業説明情況。

  各區應當建立網格化企業服務模式,在鄉鎮、街道、園區及商務樓宇等設立企業服務專員,為協調解決企業訴求提供服務。

  第四十五條  市經濟資訊化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等部門建立本市財政資金類惠企政策統一申報系統,為企業提供一站式線上檢索、訂閱、匹配、申報服務。

  各區應當設立財政資金類等惠企政策服務窗口,有條件的區可以設立惠企政策綜合服務窗口。

  第四十六條  本市建立政企溝通機制,通過調研、座談、問卷調查、新媒體等多種形式,及時傾聽和回應市場主體的合理訴求。

  本市設立優化營商環境諮詢委員會,負責收集、反映市場主體對營商環境的訴求,為營商環境改革提供決策諮詢,推動優化營商環境精準施策。

  第四十七條  本市鼓勵電力、供排水、燃氣、網路等公用企事業單位為市場主體提供全程代辦服務。鼓勵公用企事業單位全面實施網上辦理業務,在“一網通辦”總門戶開設服務專窗,優化流程、壓減申報材料和辦理時限。

  供電企業應當保障供電設施正常、穩定運作,確保供電品質符合國家規定。市電力運作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供電企業供電可靠性的監管。

  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推行接入和服務的標準化,確保接入標準、服務標準公開透明,並提供相關延伸服務和一站式服務。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對收費項目明碼標價,並按照規定履行成本資訊報送和公開義務。

  公用企事業單位同步申請多種市政接入的,規劃資源、綠化市容、交通等政府部門應當予以支援並提供便利。

  第四十八條  本市全面落實動産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制度。市場主體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動産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對納入統一登記範圍的動産和權利擔保自主辦理登記。

  鼓勵金融機構為誠信經營的中小企業提供無抵押信用貸款,支援為科技型企業提供全生命週期綜合金融服務,加大科技型企業培育力度,鼓勵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企業在科創板上市。

  第四十九條  本市設立中小微企業政策性融資擔保基金,建立健全融資擔保體系,為中小微企業融資提供增信服務。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市地方金融等部門,建立信貸風險補償和獎勵機制。

  本市推進公共數據開放及大數據普惠金融應用,依法與金融機構共用市場監管、稅務、不動産登記、環保等政務數據和電力、供排水、燃氣、網路等公用事業數據,並依法保護商業秘密、個人資訊。

  第五十條  本市扶持産業園區建設,推進産業與城市融合發展。相關政府部門根據需要在産業園區設立政務服務窗口。鼓勵各類産業園區的管理運營單位設立一站式企業服務受理點,提供企業開辦、項目建設、人才服務等政策諮詢和代辦服務。

  園區管理運營單位通過推薦函等方式為園區企業辦事提供證明、保證等服務的,相關政府部門應當予以支援。

  第五十一條  本市支援創新創業集聚區建設,支援發展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等各類創新創業載體。對於符合條件的創新創業載體,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和財政支援。

  鼓勵和支援高校、科研院所通過建設專業團隊、委託第三方服務機構等方式開展技術轉移服務,推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第五十二條  本市實行重大産業項目目錄製管理,並定期動態調整。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重大項目聯繫制度和協調處理機制,為企業提供全流程服務保障。

  市經濟資訊化部門應當推進市級投資促進平臺建設,制定發佈上海市産業地圖,推進建設重點項目資訊庫和載體資源庫,推動項目與産業地圖精準匹配。

  市商務部門應當推動完善海外招商促進網路。

  第五十三條  本市加快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整合律師、公證、司法鑒定等公共法律服務資源,以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公共法律服務熱線等為載體,提升公共法律服務品質和水準。

  鼓勵律師創新法律服務模式,通過專業化的法律服務,幫助中小企業有效防範法律風險,及時高效地解決各類糾紛。

  持續優化公證服務,實現簡易公證事項和公證資訊查詢的“自助辦、網上辦、一次辦”。

  鼓勵鑒定機構優化鑒定流程,提高鑒定效率。與委託人有約定時限的,在約定的時限內完成鑒定;沒有約定的,一般應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但重大複雜或者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有專門規定的除外。

  第五章  監管執法

  第五十四條  相關政府部門應當按照鼓勵創新的原則,對新技術、新産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針對其性質、特點分類制定和實行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標準,預留發展空間,同時確保品質和安全,不得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監管。

  本市建立健全市場主體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包容審慎監管制度,明確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的具體情形,並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五條  市審批改革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監管事項目錄清單,明確監管主體、監管對象、監管措施、處理方式等,並向社會公開。監管事項目錄清單實行動態調整。

  本市基於監管對象信用狀況及風險程度等,對市場主體實施差異化分類監督管理。各部門應當根據分類結果建立相應的激勵、預警、懲戒等機制。規範重點監管程式,對食品、藥品、建築工程、交通、應急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依法實行全覆蓋全過程重點監管。

  實施分類監管的部門和履行相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應當制定分類監管實施細則,並向社會公佈。

  第五十六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充分運用信用資訊,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對守信主體給予優先辦理、簡化程式等便利服務,同時嚴格規範聯合懲戒名單認定,依法依規開展失信聯合懲戒。

  本市建立健全信用修復機制,明確失信資訊修復的條件、標準、流程等要素。對於符合條件的修復申請,失信資訊提供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中心書面反饋意見,由其將該資訊從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查詢界面刪除。各部門應當同步刪除相關網站上的公示資訊。失信資訊提供單位應當將處理情況告知申請人。

  本市結合行業特點,探索建立政府採購領域重大違法記錄中較大數額罰款認定標準體系,完善政府採購領域的聯合懲戒機制。

  第五十七條  本市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通過考核、定期報告、協調指導、執法數據共用等方式,推進行政執法嚴格規範公正文明。

  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根據監管需求,加強執法協作,明確聯動程式,提高跨部門、跨領域聯合執法效能。

  本市深化行政綜合執法改革,推進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統籌配置行政執法資源。

  本市建立健全審批、監管、執法、司法相互銜接的協同聯動機制。

  第五十八條  本市依託“網際網路+監管”系統,推動各部門監管業務系統互聯互通,加強監管資訊歸集共用和應用,推行遠端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等非現場監管,為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分類監管、信用監管、聯合執法等提供支撐。在監管過程中涉及的市場主體商業秘密,各部門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十九條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外,市場監管領域各相關部門在監管過程中通過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的方式開展行政檢查。

  隨機抽查的比例頻次、被抽查概率應當與抽查對象的信用等級、風險程度掛鉤。針對同一檢查對象的多個檢查事項,應當合併或者納入跨部門聯合抽查範圍。

  市場監管領域各相關部門應當及時通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等平臺向社會公開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

  第六十條  各行政執法部門實施行政強制,應當遵循合法、適當、教育與強制相結合的原則,對採用非強制性手段能夠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對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或者社會危害較小的,可以不實施行政強制;確需實施行政強制的,應當限定在所必需的範圍內,盡可能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産經營活動的影響。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探索建立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

  第六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科學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對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實行動態管理,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等調整情況和執法實踐,及時制定、修訂、廢止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各行政執法單位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規範適用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第六十二條  除涉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發生重特大事故或者舉辦國家重大活動,並報經有權機關批准外,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不得在相關區域採取要求相關行業、領域的市場主體普遍停産、停業等措施。採取普遍停産、停業等措施的,應當提前書面通知企業或者向社會公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三條  本市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産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應當通過報紙、網路等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充分聽取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並建立健全意見採納情況反饋機制。

  涉及市場主體權利義務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應當通過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及時公佈。行政規範性文件應當錄入本市統一的行政規範性文件數據庫。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公佈時,應當同步進行宣傳解讀。與外商投資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應當提供相應的英文譯本或者摘要。

  第六十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産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規範性文件、政策措施,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並由制定機關集體討論決定。

  起草或者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時,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鼓勵社會第三方機構參與公平競爭審查工作。

  對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政策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制定機關要建立健全涉及公平競爭審查投訴舉報的受理回應機制,及時糾正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對適用例外規定制定的政策措施,要向同級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報送備案。

  第六十五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産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政策措施,應當為市場主體留出必要的適應調整期,但涉及國家安全和公佈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施行的除外。

  第六十六條  本市積極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充分發揮市、區兩級非訴訟爭議解決中心功能,支援金融等專業領域建立糾紛解決機構,為市場主體提供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途徑。

  本市支援仲裁和調解機構加入“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平臺,合力營造公平、公正、透明、便捷的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

  本市支援境外知名仲裁及爭議解決機構按照規定在臨港新片區就國際商事、海事、投資等領域發生的民商事爭議開展仲裁、調解業務。

  第六十七條  本市支援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審理涉及市場主體的各類案件,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支援各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審判活動實施法律監督。

  本市根據國家統一部署,加強國際商事糾紛審判組織建設,支援國際商事糾紛審判組織對接國際商事通行規則,加快形成與上海國際商事糾紛解決需求相適應的審判體制機制。

  本市強化執行難源頭治理制度建設,推動完善執行聯動機制,支援人民法院加強和改進執行工作。政府各有關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金融機構等,應當加強與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配合與協作,協同推進本市執行工作水準和效率。

  本市按照國家部署,試行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對涉案企業的合規承諾進行調查、評估、監督和考察,考察結果作為人民檢察院依法處理案件的重要參考。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檢察院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六十八條  市場主體在本市辦理設立、變更、備案等登記註冊業務或者申報年報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告知其填報法律文書送達地址。市場主體應當主動填報法律文書送達地址,未填報的,依法以登記的住所為本市各級人民法院和行政管理部門法律文書的送達地址。

  第六十九條  本市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加強網上訴訟服務平臺建設,推進全流程網上辦案模式,並嚴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釋關於規範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的規定。當事人通過網上立案方式遞交訴狀材料的,可以不再提交紙質版本。

  市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健全對從事司法委託的鑒定、資産評估、審計審價等仲介機構的遴選、評價、考核規則和標準,向社會公佈,並定期向相關部門通報對仲介機構的考核評價結果。

  相關部門應當與人民法院建立資訊共用機制,支援人民法院依法查詢有關市場主體的身份、財産權利、市場交易等資訊,支援人民法院對涉案不動産、動産、銀行存款、股權、智慧財産權及其他財産權利實施網路查控和依法處置,提高財産查控和強制執行效率。

  相關部門應當與人民法院加強協同聯動,將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懲戒名單,強化對失信被執行人的懲戒力度。

  第七十條  本市推進完善市場化、法治化的破産制度,支援人民法院探索建立重整識別、預重整等破産拯救機制,探索破産案件繁簡分流、簡易破産案件快速審理等機制,簡化破産流程。

  本市建立市人民政府和市高級人民法院共同&&、相關部門參加的企業破産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推進企業破産處置工作,依法支援市場化債務重組,及時溝通解決企業破産過程中的問題。

  本市各級人民法院依照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建立重整計劃草案由權益受到調整或者影響的債權人或者股東參加表決的機制,促進具有營運價值的困境企業及時獲得重整救濟。

  第七十一條  本市建立破産案件財産處置聯動機制。市高級人民法院會同市規劃資源、公安等有關部門統一破産企業土地、房産、車輛等處置規則,提高破産財産處置效率。

  本市建立破産企業職工權益保障機制。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協調解決職工社會保險關係轉移等事項,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破産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相關義務後,自動解除企業非正常戶認定狀態。企業因重整取得的債務重組收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適用企業所得稅相關政策。對於破産企業涉及的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稅務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減免。

  第七十二條  破産管理人處分破産企業重大財産的,應當經債權人會議逐項表決通過。

  破産管理人有權查詢破産企業註冊登記材料、社會保險費用繳納情況、銀行開戶資訊及存款狀況,以及不動産、車輛、智慧財産權等資訊,相關部門、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破産管理人依據人民法院終結破産程式裁定文書、清算組依據人民法院強制清算終結裁定文書提出申請的,市場監管部門依法為企業辦理登出登記。

  市破産管理人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加大對破産管理人的培訓力度,提高破産管理人的履職能力和水準。

  第七十三條  本市建立營商環境投訴維權機制,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12345”市民服務熱線、上海市企業服務雲、中小企業服務中心以及“一網通辦”平臺等,對營商環境方面的問題進行投訴舉報。

  各有關部門應當暢通投訴舉報反饋渠道,保障市場主體合理、合法訴求得到及時響應和處置,無法解決的,應當及時告知並説明情況。 。

  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行業協會代表、商會代表、專業服務業人員代表、市場主體代表和群眾代表等擔任社會監督員。社會監督員結合本職工作及時收集、反映與營商環境相關的問題線索、意見建議等資訊,發揮監督作用。

  第七十四條  本市探索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公共衛生安全等領域建立內部舉報人制度,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對舉報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重大風險隱患的有功人員予以獎勵,並對其實行嚴格保護。

  第七十五條  本市建立由機關單位、專業院校、社會組織等共同參與的優化營商環境法治保障共同體,暢通政策和制度的設計、執行、反饋溝通渠道,重點疏通協調營商環境建設中存在的制度性瓶頸和體制機制問題,為各區、各部門提供依法推進營商環境建設的智力支援。

  第七十六條  本市探索創建適合市場主體的法治宣傳新模式,採取以案釋法、場景互動等方式提升法治宣傳效能。

  本市遵循“誰執法誰普法”“誰服務誰普法”的原則,探索將優化營商環境法治宣傳工作納入普法責任制考核。

  第七十七條  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聽取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監督。

  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充分發揮代表作用,組織代表圍繞優化營商環境開展專題調研和視察等活動,匯集、反映各類市場主體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有關方面落實優化營商環境的各項工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九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責任:

  (一)違反“一網通辦”工作要求,限定市場主體辦理渠道的;

  (二)對情況清楚、訴求合理的實名差評事項,拒不整改的;

  (三)對企業變更住所地違法設置障礙的;

  (四)妨礙破産管理人依法履職的;

  (五)其他不履行優化營商環境職責或者損害營商環境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八十條  本條例自2020年4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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