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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政府資訊與政務公開辦公室

關於政府資訊公開年度報告有關項目填報問題的解釋

發佈時間:2016-09-28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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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辦公開辦函〔2016〕201號

發文單位:國務院辦公廳政府資訊與政務公開辦公室

發文日期:2016-09-01

狀態:全文有效

  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對政府資訊公開有關事項給予指導的函》(深府辦函〔2016〕112號)收悉。經研究並徵求國務院法制辦、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現答覆如下:

  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32條規定,應當在政府資訊公開年度報告發佈的行政訴訟案件數量,是“因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行政復議機關作為共同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主要的案由是原行為主體的政府資訊公開行為,行政復議機關是因為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成為原行為主體的共同被告,不是直接因為政府資訊公開而被提起行政訴訟。據此,行政機關在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的規定對外發佈政府資訊公開年度報告時,對於行政復議機關作為共同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只計算原行為主體的案件數量,不計算行政復議機關的案件數量。

 

  國務院辦公廳政府資訊與政務公開辦公室

  201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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