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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政府資訊與政務公開辦公室

關於機構改革後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辦理問題的解釋

發佈時間:2019-03-04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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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辦公開辦函〔2019〕14號

發文單位:國務院辦公廳政府資訊與政務公開辦公室

發文日期:2019-02-02

狀態:全文有效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請求明確依申請公開相關事宜處理方式的函》(粵辦函〔2019〕4號)收悉。經研究並徵求司法部、國家檔案局、最高人民法院等單位意見,現函覆如下:

  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行政機關職權發生變更的,由負責行使有關職權的行政機關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有關規定,政府資訊公開申請應當按照“誰收到、誰處理”的原則辦理。對於行政機關職權劃轉後的政府資訊公開責任劃分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第一,行政機關涉及職權劃轉的,應當儘快將相關政府資訊一併劃轉。

  第二,申請人向職權劃出行政機關申請相關政府資訊公開的,職權劃出行政機關可在徵求職權劃入行政機關意見後作出相應處理,也可告知申請人向職權劃入行政機關另行提出申請。

  第三,申請人向職權劃入行政機關申請相關政府資訊公開的,職權劃入行政機關應當嚴格依法辦理,與職權劃出行政機關做好銜接,不得以相關政府資訊尚未劃轉為由拒絕。

  第四,相關政府資訊已經依法移交國家檔案館、成為國家檔案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相關規定管理。對於相關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行政機關可以告知申請人按照檔案法的規定辦理。

  第五,行政機關職權劃入黨的機關的,如果黨的機關對外加挂行政機關牌子,相關資訊公開事項以行政機關名義參照前述規定辦理;如果黨的機關沒有對外加挂行政機關牌子,相關資訊公開事項按照《中國共産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辦理。

 

  國務院辦公廳政府資訊與政務公開辦公室

  201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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