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網信辦、市場監管局(廳、委),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
為進一步規範網路直播營利行為,促進網路直播行業規範健康發展,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製定了《關於進一步規範網路直播營利行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022年3月25日
關於進一步規範網路直播營利行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
近年來,網路直播在促進靈活就業、服務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網路直播營利行為也存在網路直播平臺管理責任不到位、商業行銷行為不規範、偷逃繳納稅款等問題,制約行業健康發展,損害社會公平正義。為進一步規範網路直播營利行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網路直播行銷管理辦法(試行)》《關於加強網路直播規範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強化資訊共用、深化監管聯動,著力構建跨部門協同監管長效機制,加強對網路直播營利行為的規範性引導,鼓勵支援網路直播依法合規經營,切實推動網路直播行業在發展中規範,在規範中發展。
二、網路直播平臺更好落實管理主體責任
(一)加強網路直播賬號註冊管理。網路直播平臺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後臺實名、前臺自願”的原則,對網路直播發佈者進行基於身份證件資訊、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的認證登記,開展動態巡查核驗,確保認證資訊真實可信。網路直播平臺應當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級網信部門、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存在網路直播營利行為的網路直播發佈者個人身份、直播賬號、網路昵稱、取酬賬戶、收入類型及營利情況等資訊。
(二)加強網路直播賬號分級分類管理。網路直播平臺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建立並嚴格執行網路直播賬號分級分類管理制度;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網路直播賬號,依法依規採取警示提醒、責令限期改正、限制賬號功能、暫停賬號使用、永久關閉賬號、禁止重新註冊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按要求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三)配合開展執法活動。網路直播平臺應當在服務協議中明確提示網路直播發佈者在市場主體登記、稅收等方面的權利義務,但不得強制要求網路直播發佈者成立工作室或者個體工商戶。網路直播平臺應當配合網信、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提供必要的文件、資料和數據等,併為依法調查、檢查活動提供技術支援和幫助。
三、規範網路直播行銷行為,維護市場秩序
(一)積極營造網路直播公平競爭環境。網路直播平臺和網路直播發佈者不得對商品生産經營主體以及商品的性能、功能、品質、來源、曾獲榮譽、資格資質、銷售狀況、交易資訊、經營數據、用戶評價等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或者相關公眾,不得幫助其他經營者實施上述行為。網路直播平臺和網路直播發佈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採用價格比較方式開展促銷活動的,應以文字形式顯著標明銷售價格、被比較價格及含義。網路直播平臺和網路直播發佈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手段,對其他經營者在直播間的交易、交易價格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商家收取不合理費用。
(二)維護商家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網路直播發佈者、網路直播服務機構、網路直播平臺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資訊,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對直接關係消費者生命安全的重要消費資訊進行必要、清晰的提示。應當積極協助商家和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訴、舉報和爭議線上解決機制,為商家和消費者維權提供必要的資訊、數據等支援。加強網路直播銷售産品品質安全監管,網路直播發佈者、網路直播服務機構嚴禁利用網路直播平臺銷售假冒偽劣産品;不得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直播帶貨委託方或其他第三方存在違法違規或高風險行為的情況下,仍為其推廣、引流;不得通過造謠、虛假行銷宣傳、自我打賞等方式吸引流量、炒作熱度,誘導消費者打賞和購買商品。
四、規範稅收管理,促進納稅遵從
(一)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網路直播平臺、網路直播服務機構應當明確區分和界定網路直播發佈者各類收入來源及性質,並依法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不得通過成立網路直播發佈者“公會”、借助第三方企業或者與網路直播發佈者簽訂不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的免責協議等方式,轉嫁或者逃避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不得策劃、幫助網路直播發佈者實施逃避稅。
(二)規範稅收服務和徵繳。各級稅務部門要優化稅費宣傳輔導,促進網路直播平臺、網路直播服務機構、網路直播發佈者稅法遵從,引導網路直播發佈者規範納稅、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網路直播發佈者開辦的企業和個人工作室,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賬簿,對其原則上採用查賬徵收方式計徵所得稅;切實規範網路直播平臺和相關第三方企業委託代徵、代開發票等稅收管理;進一步加強稅收大數據分析,健全常態化監管機制。
(三)打擊涉稅違法犯罪行為。依法查處偷逃稅等涉稅違法犯罪行為,對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社會反映強烈的典型案件進行公開曝光。對為網路直播發佈者違法違規策劃、幫助實施偷逃稅行為的仲介機構及相關人員依法嚴肅處理和公開曝光。
五、深化協同共治,推動提升監管合力
(一)加強資訊共用。網信、稅務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建立完善部門資訊共用機制,共用網路直播發佈者認證登記等直播營利資訊,並暢通資訊共用渠道,不斷提升資訊共用水準,協調推動其他有關部門依法開展部門資訊共用。
(二)加強聯合獎懲。保護網路直播平臺、網路直播服務機構、網路直播發佈者依法規範開展生産經營活動的各項合法權益,對依法依規經營、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誠信納稅的,各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評先樹優給予鼓勵支援。對存在違法違規營利行為的網路直播發佈者,以及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者縱容、幫助網路直播發佈者開展違法違規營利行為的網路直播平臺,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違法違規造成惡劣影響的網路直播發佈者,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