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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防汛專用等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4-02-23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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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2001〕39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1-03-16

狀態: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交通廳(局、委),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經國務院批准,對下列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一、防汛部門和森林消防部門用於指揮、檢查、調度、報訊(警)、聯絡的由指定廠家生産的設有固定裝置的指定型號的車輛(以下簡稱防汛專用車和森林消防專用車);
    二、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用現匯購買1輛個人自用國産小汽車;
    三、長期來華定居專家進口1輛自用小汽車。
    防汛專用車和森林消防專用車的型號和配置數量、流向,每年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下達。車輛註冊登記地車輛購置稅徵收部門據此辦理免征車輛購置稅手續。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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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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