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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車輛購置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4-02-23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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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發〔2002〕118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2-09-11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條款失效。除第五條關於“變形拖拉機”徵稅的有關規定有效,其他條款廢止或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現將車輛購置稅(以下簡稱車購稅)實施中出現的一些問題明確如下:
  一、已經繳納車購稅的車輛,因品質問題需將該車輛退回車輛生産廠家的,可憑生産廠家的退車證明辦理退稅;退稅時必須交回該車車購稅原始完稅憑證;不能交回該車原始完稅憑證的,不予退稅。
  二、已經繳納車購稅的車輛,因品質問題需由車輛生産廠家為車主更換車輛的,可憑生産廠家的換車證明及所更換的新車發票辦理車購稅變更手續,並交回原車車購稅原始完稅憑證,不能交回原始完稅憑證的,不予辦理車購稅變更手續。
  更換新車後,當新車輛的計稅價格等於原車輛的計稅價格的,則只需辦理車購稅變更手續;當新車輛的計稅價格高於或者低於原車輛計稅價格的,則按差額補稅或者退稅後辦理變更手續。
  三、已經繳納車購稅的車輛因被盜搶或者其他原因,車輛的發動機號、底盤號或車輛識別號被塗改、破壞的,憑該車車購稅原始完稅憑證、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的相關證明,辦理車購稅變更手續。
  四、非貿易渠道進口的舊車,車購稅計稅價格按下列公式確定:
  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關稅完稅價格、關稅和消費稅的相關資料,可以憑海關相關的完稅證明取得。
  五、對於動力裝置和拖鬥連接成整體、且以該整體進行車輛登記註冊的各種變形拖拉機等農用車輛,按照“農用運輸車”徵收車購稅;動力裝置和拖鬥不是連接成整體、且動力裝置和拖鬥是分別進行車輛登記註冊的,只對拖鬥部分按“挂車”徵收車購稅,動力部分不徵稅。
  六、回國留學生購買國産小汽車,憑下列證明文件辦理免征車購稅手續: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駐留學生學習所在國的大使館、領事館出具的留學證明;
  (二)國內用人單位的聘用證明;
  (三)國內公安部門出具的境內居住證明、有效的入境申報單證;
  (四)主管徵收機關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
  七、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部《關於車輛購置稅若干政策及管理問題的通知》,第一條第三項因文字校對有誤,導致基層理解出現歧義,現更正為:“對已經繳納車輛購置稅並辦理了登記註冊手續的車輛,其發動機和底盤發生更換的,其最低計稅價格按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稅價格的7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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