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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車輛購置稅稅收政策及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5-03-09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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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發〔2004〕160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4-12-17
廢止日期:2015-02-01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揚州稅務進修學院,局內各單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交通部 人事部 財政部 中編辦《關於做好車輛購置稅費改革人員財産業務劃轉移交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144號)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車輛購置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為了保證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工作的平穩過渡,總局決定,將2005年1月1日起至新的徵收管理機構設置到位前定為過渡期。現將過渡期車輛購置稅稅收政策及徵收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辦稅地點
  納稅人應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對外公告的辦稅地點(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車購辦)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
  二、關於納稅申報
  車輛購置稅實行一車一申報制度。
  (一)徵稅車輛納稅申報
  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見附件1,以下簡稱納稅申報表),同時提供以下資料的原件和複印件,原件經車購辦審核後退還納稅人,複印件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報稅聯由車購辦留存。
  1、車主身份證明
  (1)內地居民,提供內地《居民身份證》(含居住、暫住證明)或《居民戶口簿》或軍人(含武警)身份證明。
  (2)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台灣地區居民及外國人,提供其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3)組織機構,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2、車輛價格證明
  (1)境內購置車輛,提供《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發票聯和報稅聯)或有效憑證。
  (2)進口自用車輛,提供《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海關代徵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海關《徵免稅證明》。
  3、車輛合格證明
  (1)國産車輛,提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
  (2)進口車輛,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
  4、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免(減)稅車輛納稅申報
  1、 免(減)稅政策
  (1)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的車輛,免稅。
  (2)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免稅。
  (3)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稅。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是指,挖掘機、平地機、叉車、裝載車(鏟車)、起重機(吊車)、推土機等工程機械。
  (4)防汛部門和森林消防等部門購置的由指定廠家生産的指定型號的用於指揮、檢查、調度、防汛(警)、聯絡的專用車輛(以下簡稱防汛專用車和森林消防專用車),免稅。
  (5)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以下簡稱留學人員)購買  的1輛國産小汽車,免稅。
  (6)長期來華定居專家(以下簡稱來華專家)進口1輛自用小汽車,免稅。
  (7)有國務院規定予以免稅或者減稅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規定免稅、減稅。
  2、免(減)稅申報
  購置以上免稅或減稅車輛的納稅人也應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同時提供以下資料的原件和複印件,原件經車購辦審核後退還納稅人,複印件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報稅聯由車購辦留存。
  (1)車主身份證明和免稅證明
  ①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提供機構證明。
  ②外交人員,提供外交部門出具的身份證明。
  ③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內地居民,提供內地《居民身份證》(含居住、暫住證明)或《居民戶口簿》或軍人(含武警)身份證明;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台灣地區居民及外國人,提供其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組織機構,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④來華專家提供國家外國專家局或其授權單位核發的專家證和公安部門出具的境內居住證明。
  ⑤留學人員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駐留學生學習所在國的大使館或領事館出具的留學證明和公安部門出具的境內居住證明、個人護照。
  ⑥列入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提供訂貨計劃的證明。
  ⑦其他車輛,提供國務院或國家稅務總局的批准文件。
  (2)車輛價格證明
  ①境內購置的車輛,提供《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發票聯和報稅聯)或有效憑證。
  ②進口自用的車輛,提供《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海關代徵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海關《徵免稅證明》。
  (3)車輛合格證明
  ①國産車輛,提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
  ②進口車輛,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
  ③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提供車輛內、外觀彩色5寸照片2套。
  (三)其他
  已經辦理納稅申報的車輛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重新辦理納稅申報。
  1、底盤(車架)發生更換。
  2、免稅條件消失。
  三、關於計稅依據
  (一)按應稅車輛全部價款確定的計稅依據
  1、購買自用車輛為納稅人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稅款。價外費用是指,銷售方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補貼、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續費、包裝費、儲存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保管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2、進口自用車輛為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
  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二)按核定計稅價格確定的計稅依據
  1、自産、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車輛,計稅依據由車購辦參照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應稅車輛最低計稅價格核定。
  2、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車輛,納稅人申報的計稅價格低於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計稅依據為最低計稅價格。
  最低計稅價格是指國家稅務總局依據車輛生産企業提供的車輛價格資訊並參照市場平均交易價格核定的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
  申報的計稅價格低於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是指納稅人申報的車輛計稅價格低於出廠價格或進口自用車輛的計稅價格。
  (三)按特殊規定確定的計稅依據
  1、底盤(車架)發生更換的車輛,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的70%。
  2、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自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滿10年的,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按每滿1年扣減10%;超過10年的,計稅依據為零。
  3、對於國家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計稅依據為已核定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同類型車輛是指:同國別、同排量、同車長、同噸位、配置近似等。
  4、進口舊車、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庫存超過三年的車輛、行駛8萬公里以上的試驗車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車輛,計稅依據為納稅人提供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註明的計稅價格和有效證明。
  四、關於稅款徵收
  車購辦應對納稅申報資料進行審核,確定計稅依據,徵收稅款,核發《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以下簡稱完稅證明)。
  徵稅車輛在完稅證明徵稅欄加蓋車購稅徵稅專用章,免稅車輛在完稅證明免稅欄加蓋車購稅徵稅專用章。
  五、關於免稅車輛補辦納稅申報
  納稅人2001年1月1日以後購置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免稅條件的車輛,凡2005年1月1日前未辦理過納稅申報的,應到車購辦補辦納稅申報手續,確定初次申報日期。初次申報日期為車輛行駛證或行車執照標注的登記日期。
  六、關於退稅
  (一)已經辦理納稅申報的車輛,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到車購辦申請退稅:
  1、因品質原因,車輛被退回生産企業或者經銷商的。
  2、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予辦理車輛登記註冊手續的。
  (二)納稅人在車購辦申請辦理退稅手續時,應如實填寫《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表》(見附件4 ,以下簡稱退稅申請表),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1、生産企業或經銷商開具的退車證明和退車的發票。
  2、完稅證明。
  (三)退稅款的計算
  1、 因品質原因,車輛被退回生産企業或者經銷商的,自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按已繳稅款每滿1年扣減10%計算退稅額。
  2、 對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予辦理車輛登記註冊手續的車輛,退還全部已繳稅款。
  (四)車購辦按照規定的程式辦理退稅。
  七、關於免(減)稅申請
  (一)未列入《設有固定裝置免稅車輛圖冊》(以下簡稱免稅車輛圖冊)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留學人員購買的國産車輛、來華專家進口的自用車輛,在辦理納稅申報前生産企業或納稅人應先到車購辦辦理免(減)稅申請。
  1、國産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生産企業或納稅人應直接向車購辦提出免稅申請,填寫《車輛購置稅免稅申請審批表》(見附件2,以下簡稱免稅申請審批表),提供車輛內、外觀彩色五寸照片2套。
  2、進口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留學人員購買的國産車輛、來華專家進口的自用車輛,納稅人應直接向車購辦提出免稅申請,填寫免稅申請審批表。進口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提供車輛內、外觀彩色五寸照片2套。留學人員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駐留學生學習所在國的大使館或領事館出具的留學證明(原件,審核後退還申請人)和公安部門出具的境內居住證明、個人護照(原件,審核後退還申請人)。來華專家提供國家外國專家局或其授權單位核發的專家證(原件,審核後退還申請人)和公安部門出具的境內居住證明(原件,審核後退還申請人)。
  (二)防汛專用車和森林消防專用車、國務院批准免稅的其他車輛,在辦理納稅申報前,申請免稅部門應向國家稅務總局提出免稅申請。
  八、關於免(減)稅依據及免(減)稅審核批准程式
  車購辦應分別不同情況依據國家稅務總局的免稅批准文件、國家稅務總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審核批准的免稅申請審批表、免稅車輛圖冊,辦理免稅事宜。
  (一)未列入免稅車輛圖冊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    
  1、車購辦應在生産企業或納稅人填寫的免稅申請審批表簽署意見。各級流轉稅管理部門將免稅申請審批表連同所附照片(1套)逐級上報至國家稅務總局。
  2、國家稅務總局在免稅申請審批表簽署意見後,將免稅申請審批表逐級下發至車購辦。同時國家稅務總局將符合免稅條件的車輛列入免稅車輛圖冊。
  3、車購辦依據免稅申請審批表在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直接辦理免稅事宜。
  (二)已列入免稅車輛圖冊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
  車購辦依據免稅車輛圖冊在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直接辦理免稅事宜。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的具體免稅範圍,按免稅車輛圖冊的範圍執行。
  (三)留學人員購買的國産車輛、來華專家進口的自用車輛
  1、車購辦應在生産企業或納稅人填寫的免稅申請審批表簽署意見。各級流轉稅管理部門將免稅申請審批表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部門。
  2、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在免稅申請審批表簽署意見後,將免稅申請審批表逐級下發至車購辦。
  3、車購辦依據免稅申請審批表在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直接辦理免稅事宜。
  (四)防汛專用車和森林消防專用車、國務院批准免稅的其他車輛
  1、申請免稅部門應向國家稅務總局提出免稅申請,同時提供車輛內、外觀彩色五寸照片。
  2、國家稅務總局將審核後同意免稅的批准文件下發至納稅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部門。
  3、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逐級將免稅車輛範圍通知車購辦。
  4、車購辦依據通知為納稅人辦理免稅手續。
  (五)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的車輛、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車購辦依據納稅人提供的資料直接辦理免稅手續。
  九、關於完稅證明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負責完稅證明的管理。
  完稅證明分正本和副本,按車核發、每車一證。正本由納稅人保管以備查驗,副本用於辦理車輛註冊登記。完稅證明不得轉借、塗改、買賣或者偽造。完稅證明發生損毀、丟失的,納稅人須持《機動車行駛證》向原發證稅務機關申請換、補,並填寫《換(補)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申請表》(見附件3,以下簡稱補證申請表)。
  十、關於徵收管理檔案
  (一) 車購辦應對已辦理納稅申報的車輛建立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檔案(以下簡稱檔案)。檔案內容包括:
  1、納稅申報表及附報資料。
  2、退稅申請表及附報資料。
  3、《車輛變動情況登記表》(見附件5,以下簡稱變動登記表)及附報資料。
  4、補證申請表及補發完稅證明的有關資料。
  5、其他資料。
  (二)車購辦要妥善保管、使用從交通部門移交過來的所有檔案。
  (三)車購辦依據檔案辦理車輛的過戶、轉籍、變更手續。
  十一、關於車輛的過戶、轉籍、變更
  (一)車輛發生過戶、轉籍、變更等情況時,車主應在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變動手續之日起30日內,到車購辦辦理檔案變動手續。
  過戶,是指車輛登記註冊地未變而車主發生變動的情形。轉籍,是指同一車輛的登記註冊地發生變動的情形。車輛轉籍分轉出和轉入。變更,是指已經辦理納稅申報的車輛,經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批准,車輛發動機、發動機號碼、車架(底盤)、車輛識別號(車架號碼)、車輛所有者名稱、車型、用途等發生了變更。
  (二)車主辦理過戶手續時,應如實填寫變動登記表,並提供完稅證明(正本)和《機動車行駛證》原件及複印件。原件經車購辦審核後退還車主,複印件由車購辦留存。車購辦審核後,對過戶車輛核發新的完稅證明,收回過戶前車購辦核發的完稅證明(正本)。
  (三)車主辦理轉出手續時,應如實填寫變動登記表,提供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出具的車輛轉出證明材料。轉出地車購辦審核後,據此辦理檔案轉出手續,並向轉入地車購辦開具《車輛購置稅檔案轉移通知書》(見附件6,以下簡稱檔案轉移通知書)。
  (四)車主辦理轉入手續時,應如實填寫變動登記表,提供完稅證明(正本)、檔案轉移通知書和檔案。轉入地車購辦審核後,對轉籍車輛核發完稅證明,收回轉出地車購辦核發的完稅證明(正本)。
  (五) 既過戶又轉籍的車輛,車購辦按轉籍辦理檔案變動手續。
  (六)轉籍車輛檔案資料交接程式如下:
  1、轉出地車購辦將檔案資料連同檔案轉移通知書,交由車主自帶轉籍。轉出地車購辦複印留存轉出的全部檔案資料並保存60天。
  2、轉入地車購辦按本通知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建立檔案。
  3、轉籍過程中發生檔案丟失、損毀的,轉出地車購辦在檔案留存期限內,可向車主提供留存檔案,並每頁加蓋轉出地車購辦印章。
  (七)辦理車輛變更手續時,納稅人應填寫變動登記表,提供完稅證明(正本)和《機動車行駛證》。車購辦對變更車輛核發新的完稅證明,收回變更前車購辦核發的完稅證明(正本)。
  十二、關於車輛價格資訊採集
  (一)國家稅務總局定期下發採集車輛價格資訊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部門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通知要求,組織車輛價格資訊的採集。
  (二)車輛價格資訊採集的範圍
  1、國家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應稅車輛。
  2、已經國家稅務總局核定了最低計稅價格,但生産企業(含組裝企業,下同)名稱、商標名稱、産品型號、基本配置、市場平均交易價格任何一項發生變更的車輛。
  3、國家稅務總局要求採集的其他車輛。
  (三)車輛價格資訊採集內容
  1、國産車輛價格資訊採集內容包括:生産企業名稱、車輛類別、商標名稱、産品型號、基本配置、噸位、座位、排氣量、出廠價格、市場平均交易價格等(見附件7,車輛購置稅應稅車輛(國産)價格資訊採集表)。
  2、進口車輛價格資訊採集內容包括:國別、生産企業名稱、車輛類別、車輛名稱、産品型號、基本配置、噸位、座位、排氣量、計稅價格、市場平均交易價格等(見附件8,車輛購置稅應稅車輛(進口)價格資訊採集表)
  (四)國産車輛價格資訊由車購辦到車輛生産企業所在地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部門指定的車輛交易市場採集。進口車輛價格資訊由廣東省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部門到國外車輛生産製造企業駐中國代表處、進口汽車品牌中國地區代理商及掌握進口車輛價格資訊的有關單位或汽車交易市場採集。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部門將車輛價格資訊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通知要求匯總,在規定的時間內上報至國家稅務總局。
  (六 ) 對國家稅務總局尚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車購辦應依照已核定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徵稅。 同類型車輛由車購辦負責人確定,並報上級稅務機關流轉稅管理部門備案。                
  十三、關於政策執行及管理職能
  (一)交通部財務會計司、交通部車輛購置附加費徵收管理辦公室印發的《免征車輛購置附加費車輛圖冊》(以下簡稱免征圖冊)繼續執行,作為設有固定裝置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依據。
  (二)代徵期間車購辦使用的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軟體繼續使用。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車輛購置稅若干政策及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27號)附件“可繼續執行的車購費文件”停止執行。
  (四)各級流轉稅管理部門負責過渡期車輛購置稅政策的貫徹執行和徵收管理。
  (五)車購辦不再向納稅人收取《完稅證明》工本費。
  十四、關於完稅證明、表證單書的印製
  (一)完稅證明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統一樣式、規格、統一編號並印製。
  (二) 納稅申報表、免稅申請審批表、補證申請表、退稅申請表、變動登記表、檔案轉移通知書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統一樣式、規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自行印製使用。
  十五、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以前年度徵稅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依本通知規定執行。

附件:1.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及填表説明
    2.車輛購置稅免稅申請審批表及填表説明
    3.換(補)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申請表及填表説明
    4.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表及填表説明
    5.車輛變動情況登記表及填表説明
    6.車輛購置稅檔案轉移通知書
    7.車輛購置稅應稅車輛(國産)價格資訊採集表及填表説明
    8.車輛購置稅應稅車輛(進口)價格資訊採集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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