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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資訊化部

關於完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資訊管理系統加強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和優化納稅服務工作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2-12-10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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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發〔2012〕107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資訊化部

發文日期:2012-11-16

狀態: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機動車生産企業:

  為加強機動車生産企業及産品生産一致性管理,促進機動車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提高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效率,優化納稅服務;規範機動車生産企業車輛合格證電子資訊報送工作,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資訊化部決定完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資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合格證資訊管理系統)。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合格證資訊管理系統”的運作維護與升級

  根據機動車生産一致性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及納稅服務工作需要,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資訊化部將聯合委託合格證資訊日常管理工作機構,對現行“合格證資訊管理系統”軟體進行完善和升級。升級後的合格證系統將新增車輛配置資訊報送等功能,方便行業管理和稅收徵管工作。

  (一)“合格證資訊管理系統”的日常管理工作機構

  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資訊化部委託中機車輛技術服務中心作為合格證資訊日常管理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工作機構),負責合格證資訊管理系統的日常維護、軟體升級與使用培訓等有關工作。

  工作機構應切實加強內部管理,健全制度,規範業務流程,嚴格依法依規開展工作;要加強誠信體系建設,做到誠信自律;要切實做好系統安全和數據保密工作,未經許可不得擅自將有關數據用於其他任何用途;要增強服務意識,改進工作作風,及時解決企業、消費者及管理部門所反映的問題,不斷提高服務水準。

  (二)新版“合格證資訊管理系統”軟體升級

  工作機構應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合格證資訊管理系統”的升級。新版“合格證資訊管理系統”應根據我國國産及進口機動車車輛特點對相關功能進行完善,具有反映車輛配置資訊的功能。工作機構應確保國內機動車生産企業及進口機動車生産企業駐我國辦事機構或總授權代理機構(以下簡稱為進口機動車生産企業)能夠正常使用該系統填報車輛相關資訊。

  工作機構應在2013年4月1日前完成上述機動車生産企業的軟體使用培訓工作,國內機動車生産企業和已在工作機構備案的進口機動車生産企業(以下簡稱機動車生産企業)可通過工作機構網站免費下載新版“合格證資訊管理系統”。

  (三)新版“合格證資訊管理系統”啟用時間

  新版“合格證資訊管理系統”于2013年4月1日起啟用,屆時工作機構將不再接收舊版系統上傳數據。

  二、新版“合格證資訊管理系統”的使用要求

  (一)國內機動車生産企業應在新版“合格證資訊管理系統”啟用之日前對“合格證資訊管理系統”進行升級。

  (二)進口機動車生産企業應于2012年12月31日前向工作機構遞交使用新版“合格證資訊管理系統”書面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內容見附件)。經工作機構備案後,方可下載、安裝新版“合格證資訊管理系統”。2012年12月31日後設立的進口機動車生産企業應于設立之日起60日內向工作機構遞交書面申請材料。

  (三)新版“合格證資訊管理系統”填報要求

  自2013年4月1日起機動車生産企業應按照規定使用新版“合格證資訊管理系統”填報及上傳包括車輛配置序列號的車輛合格證電子資訊或進口車輛電子資訊。

  國家稅務總局定期根據各地稅務機關採集的國産和進口機動車車價資訊(含車輛價格資訊與車輛配置資訊),對各類機動車的車輛配置序列號進行審核、確定。工作機構將經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車輛配置序列號及其對應的車輛配置資訊分發至機動車生産企業(具體內容詳見工作機構網站説明)。

  尚未核定車輛配置序列號或已核定車輛配置序列號但其配置發生變化的車輛,機動車生産企業可通過升級後的合格證資訊管理系統,填寫車輛配置資訊後,獲取臨時車輛配置序列號進行填報。

  具體要求如下:

  1.國內機動車生産企業應在配發機動車出廠合格證後48小時內,通過合格證資訊管理系統向工作機構傳送車輛合格證電子資訊。

  2.進口機動車生産企業進口車輛,應在取得進口車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後2個工作日內,通過合格證資訊管理系統向工作機構傳送車輛電子資訊。

  3.非進口機動車生産企業進口車輛,車輛進口單位或個人應在取得進口車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後,通過工作機構指定網站,按照規定的流程和要求傳送車輛電子資訊。

  4.工作機構應向稅務總局實時傳送車輛購置稅徵管工作所需的車輛合格證電子資訊。

  三、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工作要求

  自2013年7月1日起,各地稅務機關對2013年4月1日之後生産的國産機動車(或報關的進口機動車),依據車輛購置稅徵管系統中車輛合格證電子信息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減免稅等相關業務。

  自2014年7月1日起,各地稅務機關對所有機動車均應依據車輛購置稅徵管系統中車輛合格證電子信息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減免稅等相關業務。無車輛合格證電子資訊的不予辦理。

  四、監督管理

  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資訊化部將定期對國産機動車和進口機動車生産企業上傳的車輛合格證電子資訊進行核查,對未按要求填報或上傳車輛合格證電子資訊的企業,國稅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對未按要求填報或上傳車輛合格證電子資訊的國産機動車生産企業,工業和資訊化部將依據機動車生産企業和産品準入管理的有關規定給予相關企業通報批評、限期整改直至撤銷機動車産品生産許可等處罰。限期整改期間,暫停國産機動車生産企業産品《公告》申報或合格證資訊上傳。

  各地稅務機關在利用車輛合格證電子信息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減免稅等相關業務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工作機構諮詢電話:010-63702511

  附件:進口機動車生産企業使用新版“合格證資訊管理系統”書面申請材料.doc

 

  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資訊化部

  201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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