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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減徵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5-09-30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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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2015〕104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5-09-29

狀態: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現就減徵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車輛購置稅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對購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減按5%的稅率徵收車輛購置稅。

  二、本通知所稱乘用車,是指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主要用於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和(或)臨時物品、含駕駛員座位在內最多不超過9個座位的汽車。具體包括:

  (一)國産轎車:“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以下簡稱合格證)中“車輛型號”項的車輛類型代號(車輛型號的第一位數字,下同)為“7”,“排量和功率(ml/kw)”項中排量不超過1600ml,“額定載客(人)”項不超過9人。

  (二)國産專用乘用車:合格證中“車輛型號”項的車輛類型代號為“5”,“排量和功率(ml/kw)”項中排量不超過1600ml,“額定載客(人)”項不超過9人,“額定載品質(kg)”項小于額定載客人數和65kg的乘積。

  (三)其他國産乘用車:合格證中“車輛型號”項的車輛類型代號為“6”,“排量和功率(ml/kw)”項中排量不超過1600ml,“額定載客(人)”項不超過9人。

  (四)進口乘用車。參照國産同類車型技術參數認定。

  三、乘用車購置日期按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等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確定。

  四、購置符合本通知規定的車輛,已按全額繳納車輛購置稅的,多徵稅款可按有關規定予以退還。

  五、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政策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免征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告2014年第53號)執行。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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