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稅務局、各直屬分局、市局機關各處室:
為進一步增強徵納雙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堅持以人為本,堅持公正執法,切實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的徵納關係,提升本市納稅服務水準,現就試點建立本市涉稅爭議前置處理機制提出以下意見。
一、建立健全涉稅爭議前置處理機制的意義
(一)有利於構建和諧的徵納關係
依法治稅不僅是一個稅收問題,而且是一個事關依法治國、依法行政、規範社會經濟秩序的大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一個不斷化解社會矛盾的持續過程,由於稅收工作牽涉到收入的再分配,涉稅爭議處理在這過程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做好與納稅人的有效溝通,化解涉稅爭議,對創造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構建和諧徵納關係,維護社會穩定具有積極意義。
(二)有利於尊重納稅人的選擇權
傳統的涉稅爭議解決方式注重事後的權利救濟,納稅人在利益、價值觀、偏好和各種實際需要等方面的多元化,本質上需要多方位的爭議解決方式。嘗試建立一種前置性的涉稅爭議處理機制,有利於尊重納稅人的選擇權,並使其成為傳統爭議解決途徑的有益補充。
(三)有利於降低涉稅爭議救濟成本
涉稅爭議的産生增加了徵納雙方的涉稅成本,在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前,通過合理的爭議處理機制的介入,使得徵納雙方能夠儘早地對分歧進行溝通,有利於減輕徵納雙方的負擔及爭議解決成本。
(四)有利於稅務機關的自我完善
稅務機關在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前,及時對可能出現分歧的問題與納稅人進行溝通,傾聽納稅人的陳述申辯,審慎地檢查即將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能有效避免錯誤具體行政行為的發生。同時,對錯誤的具體行政行為産生的原因進行分析,可以推動制度性解決問題。對因納稅人主觀原因而産生的涉稅爭議,涉稅爭議前置處理機制可以在稅務機關內部實現第三方評價,有利於保護和促使執法部門依法行政。
二、涉稅爭議前置處理機制的含義
涉稅爭議前置處理機制中的涉稅爭議是指稅務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前,因徵納雙方對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以及稅收法律、政策、流程有分歧而産生的爭議。
涉稅爭議前置處理機制指的是徵納雙方産生涉稅爭議後,涉稅爭議&&部門判斷、處置、化解涉稅爭議的原則、方法、程式的總稱。涉稅爭議前置處理機制與現有的爭議處理機制的不同之處在於涉稅爭議處理的階段,即在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前,是一種前置於具體行政行為的涉稅爭議處理機制。
三、涉稅爭議前置處理的原則
(一)合法合理原則
1.合法原則。首先爭議處理必須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尋求解決的有效方法和途徑,要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合法地解決涉稅爭議。
2.合理原則。在不違背稅收法理的原則下,公平、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權的適用區間,使稅務行政執法權與稅務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權益都能得到充分保障,達成化解爭議的契合點。
(二)實事求是原則
涉稅爭議是圍繞稅務行政行為的正當性産生的分歧。當發現即將發生的稅務行政行為不當時,稅務機關必須立即停止或糾正該稅務行政行為,避免對稅務行政管理相對人造成權益侵害。同時,涉稅爭議前置處理應尊重客觀事實,如於事實相悖,則不予支援。
(三)高效優質原則
強調及時、高效、優質,就是要求各級稅務機關必須把最大限度地方便納稅人,為納稅人提供及時、高效、優質的服務,作為化解涉稅爭議的著力點,盡最大可能降低爭議成本,切實體現爭議前置處理機制相對於事後權利救濟制度的優越性。
(四)自願參與原則
化解涉稅爭議,應本著稅務機關倡導、納稅人自願參與的原則,稅務機關不得強制要求納稅人選擇此種爭議解決途徑,以免産生新的爭議。納稅人選擇其他合法途徑解決爭議的,稅務機關同樣應予以接受並給以支援。
(五)非替代性原則
涉稅爭議前置處理機制,不産生替代其他現行爭議解決機制的法律效果,只是對目前涉稅爭議解決框架的有益補充。納稅人有權選擇其他合法途徑行使救濟權。
(六)相對獨立原則
涉稅爭議前置處理&&部門應是相對獨立於爭議雙方的部門。獨立第三方的原則能夠保證調解結果的公正和公平。涉稅爭議前置處理&&部門在處理涉稅爭議過程中既可以獨立完成,也可以邀請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必要時可邀請會計師、稅務師事務所以及大專院校等方面的專家參加。
四、涉稅爭議前置處理的範圍
涉稅爭議前置處理機制所處理的範圍包括對以下涉稅行為的爭議:
(一)在稅務登記、納稅申報、涉稅事項等業務辦理過程中,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事實,依據的稅收法律法規,採用的程式不滿的事項。
(二)納稅人對稅務機關在實施徵稅行為、稅務稽查、行政處罰、納稅信用等級評定過程中,認定的事實、依據的稅收法律法規、採用的程式不滿的事項。
(三)納稅人或與納稅人申請的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第三方認為稅務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涉稅業務行為。如開具、出具完稅憑證或涉稅證明等行為。
五、涉稅爭議前置處理的申請人和職責分工
(一)涉稅爭議前置處理的申請人
提出涉稅爭議處理的申請人包括納稅人;與納稅人辦理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第三方;涉稅爭議事項的主管稅務機關。
(二)涉稅爭議前置處理職責分工
涉稅爭議前置處理工作由納稅服務部門&&(無納稅服務部門的由辦公室&&,以下簡稱“&&部門”),各業務科(處)室配合。
市局履行下列職責:
(1)受理或轉送申請人提出的涉稅爭議事項;
(2)承辦上級機關和本級人民政府轉辦的涉稅爭議事項;
(3)調查處理受理的涉稅爭議事項,擬定《涉稅爭議前置處理回復》(附件2)和《涉稅爭議前置處理意見書》(附件3);
(4)對下級稅務機關執行涉稅爭議前置處理意見的情況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對不履行職責或處理意見,造成爭議矛盾激化、以及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而改變具體行政行為的責任人,提出對其責任追究建議;
(5)研究化解涉稅爭議前置處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及時提出指導性意見,完善相關制度;
(6)負責本級受理的涉稅爭議案件處理的統計、報告、歸檔和備案工作。
分局履行下列職責:
(1)受理申請人提出的涉稅爭議事項;
(2)承辦上級稅務機關和本級人民政府轉辦的涉稅爭議事項;
(3)調查處理受理的涉稅爭議事項,擬定《涉稅爭議前置處理回復》和《涉稅爭議前置處理意見書》;
(4)及時上報需要報請上級&&部門處理的涉稅爭議;
(5)對涉稅爭議前置處理意見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對不履行職責和處理意見,造成爭議矛盾激化、以及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而改變具體行政行為的責任人,提出對其責任追究建議;
(6)對涉稅爭議前置處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向上級提出改進建議;
(7)負責本級受理的涉稅爭議案件處理的統計、報告、歸檔和備案工作。
六、涉稅爭議前置處理工作流程
(一)涉稅爭議受理渠道
納稅人可採用當面陳述、書面、郵寄等方式向涉稅爭議前置處理工作&&部門提出涉稅爭議處理申請。
稅務機關內部各部門認為本部門無法解決的涉稅爭議,如在本機制受理範圍內,可提交到本級&&部門協調處理。
對納稅人在信訪中反映的符合本機制範圍的涉稅爭議,各級稅務機關信訪部門認為應交由本級&&部門辦理的,可以移交本單位&&部門並及時通知信訪人。
(二)涉稅爭議處理管理流程(見附件3)
採用“受理——協調處理——結果跟蹤——反饋”機制。
1、受理。納稅人一般應先向其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或相關稽查評估分局提出涉稅爭議處理申請,經審核符合涉稅爭議受理條件的,由受理部門當場開具《涉稅爭議前置處理受理通知書》(附件1)。納稅人也可以直接向市局涉稅爭議前置處理&&部門提出涉稅爭議處理申請,市局&&部門受理後,可視情況轉至有關分局&&部門辦理,或者自行處理。
對於超出涉稅爭議處理範圍的問題,&&部門負責人員應明確告知申請人,按有關規定處理。
2、協調處理。涉稅爭議前置處理工作&&部門通過各渠道受理的涉稅爭議,應當及時組織&&部門人員進行調查,聽取涉稅爭議雙方陳述,調閱涉稅爭議涉及的證據、依據和其他相關資料,做好處理記錄。能當場協調解決的,當場予以解決。不能當場解決的,應在規定的時間內確定涉稅爭議涉及的政策法規及相關事實、證據等,提出處理方案,開具《涉稅爭議前置處理回復》和《涉稅爭議前置處理意見書》送達涉稅爭議雙方。
對於爭議涉及業務管理權跨分局、涉稅業務終審權在市局以及本級&&部門無法解決的疑難政策業務問題,分局&&部門應先行提出處理意見,並及時報送上級稅務機關涉稅爭議前置處理工作&&部門審定處理意見。
3、結果跟蹤。涉稅爭議前置處理工作&&部門應對涉稅爭議進行跟蹤管理,敦促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積極落實並及時告知納稅人。
4、回訪反饋。聽取納稅人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反饋意見,為完善涉稅事項的政策、制度以及涉稅爭議的處理提供建議,減少涉稅爭議發生的可能性。
(三)涉稅爭議處理的時間節點
符合條件的涉稅爭議應于申請當日受理,于次日流轉至&&部門。&&部門應于7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情況特殊的,經分管局領導批准可延長5個工作日。有法定日期的,從其規定。
七、相關工作要求
(一)依法依規處理涉稅爭議
處理意見應當針對具體爭議問題作出明確解釋和答覆,不能提供含糊的或模棱兩可的處理意見,不能提供無法律法規以及政策依據的處理意見。
(二)及時糾正不當涉稅行為
如涉稅爭議中的主管稅務機關作出的涉稅行為不當,涉稅爭議前置處理工作&&部門應及時糾正不當涉稅行為,避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納稅人的合法權益,致使爭議矛盾升級。
(三)明確告知申請人權利
涉稅爭議前置處理機制是對現有涉稅爭議處置方式的一種補充。&&部門人員應明確告知納稅人選擇爭議處理的途徑,納稅人有權繼續選擇其他合法途徑行使救濟權。
(四)加強宣傳指導
各單位應通過辦稅服務廳、各種媒體、網路等渠道向社會公佈涉稅爭議前置處理工作&&部門的地址和聯繫電話,告知納稅人涉稅爭議的範圍和解決途徑,方便納稅人維權。
附件:1、《涉稅爭議前置處理受理通知書》
2、《涉稅爭議前置處理回復》
3、《涉稅爭議前置處理意見書》
4、涉稅爭議前置處理機制流程圖
5、涉稅爭議前置處理專用章樣式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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