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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採集涉稅專業服務基本資訊和業務資訊有關事項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8-06-15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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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9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7-12-26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修改第二條第二款及附件2《涉稅專業服務協議要素資訊採集表》的填表説明、附件3《年度涉稅專業服務總體情況表》的填表説明和附件4《專項業務報告要素資訊採集表》的填表説明。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涉稅專業服務監管制度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3號)。 第三條第三款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全文失效廢止和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3號)。

  部分廢止或失效:第三條第三款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關於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寬服務業準入限制等要求和國務院關於優化營商環境、推進“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進一步規範涉稅專業服務行為,維護國家稅收利益和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3號發佈)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環境的若干意見》(稅總發〔2017〕101號)有關規定,現就採集涉稅專業服務基本資訊和業務資訊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涉稅專業服務基本資訊採集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應當於首次提供涉稅專業服務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人員)基本資訊採集表》(附件1)。基本資訊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該表。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暫時停止提供涉稅專業服務的,應當於完成或終止全部涉稅專業服務協議後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該表;恢復提供涉稅專業服務的,應當於恢復後首次提供涉稅專業服務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該表。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應當於首次為委託人提供業務委託協議約定的涉稅服務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涉稅專業服務協議要素資訊採集表》(附件2)。業務委託協議發生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該表。《涉稅專業服務協議要素資訊採集表》僅採集要素資訊,業務委託協議的原件由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和委託人雙方留存備查。

  二、涉稅專業服務業務資訊採集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年度涉稅專業服務總體情況表》(附件3)。

  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應當於完成專業稅務顧問、稅收策劃、涉稅鑒證、納稅情況審查業務的次月底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專項業務報告要素資訊採集表》(附件4)。《專項業務報告要素資訊採集表》僅採集專項業務報告要素資訊,專項業務報告的原件由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和委託人雙方留存備查,除稅收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報送的外,無須向稅務機關報送。

  三、採集途徑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原則上應當通過網上辦稅系統報送涉稅專業服務基本資訊,因客觀原因無法通過網上辦稅系統報送的,可在非徵期內通過實體辦稅服務廳辦理。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應當通過網上辦稅系統報送涉稅專業服務業務資訊。

  各地國稅機關、地稅機關分工協作,按照“一方一次採集,雙方共用共用”的原則採集涉稅專業服務基本資訊和業務資訊。

  四、其他事宜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未按照要求報送基本資訊、業務資訊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第十四條規定處理。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受到稅務機關處理,被暫停受理其所代理的涉稅業務時,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告知其委託人。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已經提供涉稅專業服務的機構,應當於本公告施行之日起90日內辦理涉稅專業服務基本資訊採集和業務資訊採集。

  特此公告。

  附件:1.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人員)基本資訊採集表

  2.涉稅專業服務協議要素資訊採集表

  3.年度涉稅專業服務總體情況表

  4.專項業務報告要素資訊採集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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