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和地方稅務局: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人民銀行、財政部、證監會《關於組建中國華融資産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産管理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産管理公司的意見》(國辦發[1999]66號)中規定,免征中國華融資産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産管理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産管理公司(以下簡稱三家公司)在收購、承接、處置不良資産過程中的一切稅收。現就有關契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全額免征三家公司在收購、承接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的不良資産隊及三家公司在債務追償、資産置換、債務重組、企業重組、債權轉股權等處置不良資産過程中應繳納的契稅。
二、對三家公司不屬於上述範圍的房地産産權轉移行為,應照章徵收契稅。
上述政策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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