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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明確對中國華融資産管理公司等在收購處置不良資産中免征契稅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4-02-20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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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函〔1999〕545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9-08-10
廢止失效日期:2021-09-01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契稅納稅服務與徵收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和地方稅務局: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人民銀行、財政部、證監會《關於組建中國華融資産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産管理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産管理公司的意見》(國辦發[1999]66號)中規定,免征中國華融資産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産管理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産管理公司(以下簡稱三家公司)在收購、承接、處置不良資産過程中的一切稅收。現就有關契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全額免征三家公司在收購、承接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的不良資産隊及三家公司在債務追償、資産置換、債務重組、企業重組、債權轉股權等處置不良資産過程中應繳納的契稅。

  二、對三家公司不屬於上述範圍的房地産産權轉移行為,應照章徵收契稅。

  上述政策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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