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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房屋附屬設施有關契稅政策的批復

發佈時間:2004-09-27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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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2004〕126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4-07-23
廢止日期:2021-06-30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失效。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參見:《財政部關於公佈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目錄(第十四批)的決定》(財政部令第114號)。

浙江省財政廳:
  你廳《關於要求明確與房屋相關的附屬設施契稅政策的請示》(浙江省財農稅字[2003]26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對於承受與房屋相關的附屬設施(包括停車位、汽車庫、自行車庫、頂層閣樓以及儲藏室,下同)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按照契稅法律、法規的規定徵收契稅;對於不涉及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轉移變動的,不徵收契稅。
  二、採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房屋附屬設施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應按合同規定的總價款計徵契稅。
  三、承受的房屋附屬設施權屬如為單獨計價的,按照當地確定的適用稅率徵收契稅;如與房屋統一計價的,適用與房屋相同的契稅稅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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