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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有關契稅問題的批復》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4-10-09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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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地稅地〔2004〕116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發文日期:2004-09-24
廢止日期:2021-09-01
索引號:AE9101190-2004-002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有關契稅問題的批復》的通知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契稅納稅服務與徵收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5號)

各區、縣財政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有關契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036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有關契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4]1036號

河南省財政廳:
     你廳《關於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是否徵收契稅的請示》(豫財農稅〔2004〕21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不徵契稅。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權屬,屬於贈與行為,應徵收契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九月二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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