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財政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有關契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036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有關契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4]1036號
河南省財政廳:
你廳《關於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是否徵收契稅的請示》(豫財農稅〔2004〕21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不徵契稅。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權屬,屬於贈與行為,應徵收契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九月二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