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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企業以售後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2-12-24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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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2012〕82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2-12-06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廢止。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契稅法實施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研究,現就近期各地反映的契稅政策執行中若干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金融租賃公司開展售後回租業務,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權屬的,照章徵稅。對售後回租合同期滿,承租人回購原房屋、土地權屬的,免征契稅。

  二、以招拍挂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為最終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出讓合同的土地使用權承受人。

  三、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有關規定徵收居民房屋,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徵收而選擇貨幣補償用以重新購置房屋,並且購房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對新購房屋免征契稅;購房成交價格超過貨幣補償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徵收契稅。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徵收而選擇房屋産權調換,並且不繳納房屋産權調換差價的,對新換房屋免征契稅;繳納房屋産權調換差價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徵收契稅。

  四、企業承受土地使用權用於房地産開發,並在該土地上代政府建設保障性住房的,計稅價格為取得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成交價格。

  五、單位、個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資産增資,相應擴大其在被投資公司的股權持有比例,無論被投資公司是否變更工商登記,其房屋、土地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徵收契稅。

  六、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將其個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移至個體工商戶名下,或個體工商戶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回原經營者個人名下,免征契稅。

  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移至合夥企業名下,或合夥企業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回原合夥人名下,免征契稅。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45號)第二條同時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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