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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夫妻之間房屋土地權屬變更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4-01-17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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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2014〕4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3-12-31
廢止日期:2021-09-01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失效。參見:《財政部關於公佈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目錄(第十四批)的決定》(財政部令第114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契稅法實施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研究,現將夫妻之間房屋、土地權屬變更有關契稅政策通知如下: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變更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雙方約定、變更共有份額的,免征契稅。

  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施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屋 土地權屬由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82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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