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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企業銷售折扣在計徵所得稅時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發佈時間:2004-02-20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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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函發〔1997〕472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7-08-22
廢止日期:2011-01-04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全文失效廢止 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湖北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於工業企業銷售折扣在所得稅前如何扣除的請示>(鄂國稅發〔1997〕281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納稅人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銷售折扣,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銷售發票上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計算徵收所得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二,納稅人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稅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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