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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煙草企業繳納所得稅問題的補充通知

發佈時間:2004-02-20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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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函發〔1995〕510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5-09-14
廢止日期:2011-01-04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全文失效廢止 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現將煙草企業繳納所得稅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煙草企業除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煙草企業繳納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03號)繳納所得稅外,中國煙草總公司及其所屬企業興辦的其他企業繳納的所得稅,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徵收和管理範圍的通知>(國稅發〔1995〕02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企業所得稅入庫管理的通知>(國稅發〔1995〕170號)和財政部<關於中央企事業單位在地方所辦企業的所得稅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規定的通知>((94)財預字第347號)等文件的有關規定,分別繳入中央金庫和地方金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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