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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加強證券交易所得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4-02-20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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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發〔1995〕78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5-05-03
廢止日期:2011-01-04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全文失效廢止 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為了利於證券市場健康運作,對其加強稅收管理,現對機構(企,事業單位)從事證券交易所得徵收企業所得稅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機構從事股票,國債,期貨交易取得的所得,應計入當期損益,按規定徵收企業所得稅.任何機構都應嚴格遵守財經紀律,不允許將從事證券交易的所得置於賬外隱瞞不報.
    二,機構從事股票,國債,期貨等交易所得,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按稅務機關核定的預繳期限,及時預繳入庫.交易中發生的虧損,可用下一繳期的盈利抵補,或至年終匯算清繳.
    三,各地稅務機關在企業所得稅日常徵管工作中,要把機構的證券交易所得作為清理檢查的重要內容之一;對未繳,欠繳的稅款,及時補徵入庫.今年第二季度,對各類證券公司,投資公司從事國債,期貨的交易所得,要進行重點審計,發現高額獲利而未繳稅的,要限期追繳入庫.
    四,各地對機構證券交易所得徵稅情況存在的問題和檢查的結果,要在二季度末專報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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