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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國務院各部門機關服務中心興辦經濟實體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4-02-20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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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發〔1995〕223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5-12-04
廢止日期:2011-01-04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全文失效廢止 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各部門機關後勤工作的改革正朝著社會化服務的方向健康發展.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1號)的有關規定,現就國務院各部門機關服務中心興辦經濟實體涉及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國務院批准的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産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2年.
    二、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諮詢業(包括科技,法律,會計,審計,稅務等),資訊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
    三、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四、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業,對外貿易業,旅遊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教育文化事業,衛生事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減徵或者免征企業所得稅1年.
    五、國家統一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的各項優惠政策,可比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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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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