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於企業未按期預繳所得稅是否課徵滯納金問題的請示>(吉地稅徵字〔1995〕231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對納稅人未按規定的繳庫期限預繳所得稅的,應視同滯納行為處理,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同時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你局<關於企業未按期預繳所得稅是否課徵滯納金問題的請示>(吉地稅徵字〔1995〕231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對納稅人未按規定的繳庫期限預繳所得稅的,應視同滯納行為處理,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同時按規定加收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