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
你部<關於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改為企業後稅收政策意見的函>(建設〔1995〕44號)收悉.經研究,現函覆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嚴格控制減免稅的精神,對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改為企業後,不能實行與科研單位(科技企業)一致的稅收政策.
二,對勘察設計企業負責的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諮詢,評估,規劃,勘察,設計,監理,以及有關工程建設的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轉讓,技術服務等業務,應按"服務業"徵收營業稅;對其承包的建築安裝工程,按"建築業"徵收營業稅.
三,對勘察設計企業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超過30萬元的部分,以及其從事其他業務取得的所得,應按規定徵收企業所得稅.
你部<關於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改為企業後稅收政策意見的函>(建設〔1995〕44號)收悉.經研究,現函覆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嚴格控制減免稅的精神,對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改為企業後,不能實行與科研單位(科技企業)一致的稅收政策.
二,對勘察設計企業負責的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諮詢,評估,規劃,勘察,設計,監理,以及有關工程建設的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轉讓,技術服務等業務,應按"服務業"徵收營業稅;對其承包的建築安裝工程,按"建築業"徵收營業稅.
三,對勘察設計企業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超過30萬元的部分,以及其從事其他業務取得的所得,應按規定徵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