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熱詞:
上海城市精神: 海納百川 追求卓越 開明睿智 大氣謙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改為企業後有關稅收問題的函

發佈時間:2004-02-26 11:13
字號:[ ] [ ] [ ]
列印本頁
文號:財稅〔1995〕100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5-10-24

狀態:全文有效

建設部:
    你部<關於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改為企業後稅收政策意見的函>(建設〔1995〕44號)收悉.經研究,現函覆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嚴格控制減免稅的精神,對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改為企業後,不能實行與科研單位(科技企業)一致的稅收政策.
    二,對勘察設計企業負責的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諮詢,評估,規劃,勘察,設計,監理,以及有關工程建設的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轉讓,技術服務等業務,應按"服務業"徵收營業稅;對其承包的建築安裝工程,按"建築業"徵收營業稅.
    三,對勘察設計企業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超過30萬元的部分,以及其從事其他業務取得的所得,應按規定徵收企業所得稅. 
 
【返回頂部】【列印本頁】【關閉本頁】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網站標識碼:bm29090019 滬ICP備19025643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55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