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地礦部<關於申請減免稅收的函>(地函[1995]89號),要求國家對其所屬的地勘單位在稅收上繼續給予減免稅照顧.根據國務院嚴格控制減免稅的精神,經研究,現對地礦部所屬地勘單位的徵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所得稅問題
地礦部所屬的地勘單位的所得,在1994年底以前減半徵收所得稅的期限已到期.從1995年1月1日起,對地勘單位開展生産經營取得的所得,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照章徵收所得稅.各地稅務部門應認真做好地勘單位恢復徵稅的各項徵管工作.
二,關於營業稅問題
對地礦部所屬地勘單位的勘探收入,屬於營業稅的徵收範圍,應照章徵收營業稅.
三,關於房産稅,車船使用稅等稅的問題
對地礦部所屬的地勘單位的房産稅,車船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應按規定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