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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地質礦産部所屬地勘單位徵稅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4-02-25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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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函發〔1995〕453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5-08-16
廢止日期:2017-12-29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失效廢止的稅務部門規章和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2號)。

  接地礦部<關於申請減免稅收的函>(地函[1995]89號),要求國家對其所屬的地勘單位在稅收上繼續給予減免稅照顧.根據國務院嚴格控制減免稅的精神,經研究,現對地礦部所屬地勘單位的徵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所得稅問題

  地礦部所屬的地勘單位的所得,在1994年底以前減半徵收所得稅的期限已到期.從1995年1月1日起,對地勘單位開展生産經營取得的所得,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照章徵收所得稅.各地稅務部門應認真做好地勘單位恢復徵稅的各項徵管工作.

  二,關於營業稅問題

  對地礦部所屬地勘單位的勘探收入,屬於營業稅的徵收範圍,應照章徵收營業稅.

  三,關於房産稅,車船使用稅等稅的問題

  對地礦部所屬的地勘單位的房産稅,車船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應按規定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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