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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局

關於採用按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徵稅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發生的利息收入不得衝減其經費支出的批復

發佈時間:2004-02-19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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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函發〔1991〕1303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局

發文日期:1991-10-10
廢止失效日期:2011-01-04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全文失效廢止 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大連市稅務局:
   1991年8月29日大稅外字(1991)318號<關於對採用按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徵稅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發生的利息收入是否允許衝抵經費支出計算徵稅問題的請示>及補報材料收悉.經研究,同意你局意見,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按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徵稅時,應以其實際發生的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徵稅,其利息收入不得衝抵經費支出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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