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及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的規定,現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下統稱為企業)在華合作開採石油資源及工程承包,勞務服務若干稅收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於開發投資折舊和勘探費用攤銷
(一)從事開採石油資源的企業,在開發階段的投資,不分有形資産或無形資産,均以油(氣)田為單位,全部累計作為資本支出,根據細則的規定計算折舊.油(氣)田在開始商業性生産之後又發生的開發投資,可以逐年把當年的投資支出累計起來,依次從下一年度起計算折舊.中途廢棄的油(氣)田,其未折舊完的開發投資,可以從本企業擁有的其他已開始商業性生産的油(氣)田收入中,依照尚未計算折舊的年限進行折舊回收.
(二)從事開採石油資源的企業所發生的合理的勘探費用,應從本企業擁有的油(氣)田開始商業性生産月份的當月起分期攤銷,攤銷期限不得少於一年.在開始商業性生産後繼續發生的勘探費用,可以逐年把當年的費用累計起來,依次從下一年度起分期攤銷,攤銷期限不得少於一年.
(三)從事開採石油資源的企業,可以根據本企業的財務狀況,在不少於前述規定年限的前提下,自行確定開發投資和勘探費用的折舊和攤銷年限,並將擬定的攤銷和折舊年限計劃,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在執行過程中,如需要改變或調整年限的,應當提出申請,報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後執行.
(四)前述開發投資和勘探費用,採用直線法,按年平均額進行折舊和攤銷.
二,關於外國石油公司轉讓與受讓石油合同權益的處理
(一)外國石油公司轉讓在華所擁有的石油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權益所取得的收入,扣除其在該合同區所發生的勘探費用和開發投資支出後的餘額,為該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應當依照稅法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外國石油公司受讓石油合同權益所發生的受讓支出,可視同受讓公司在該合同區發生的勘探費用和開發投資支出,並依照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攤銷和折舊.
(三)外國石油公司無償受讓或取得石油合同權益的,不得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列支受讓或取得合同權益之前該合同區發生的任何勘探費用和開發投資支出.
(四)外國石油公司轉讓或受讓石油合同權益,應在轉讓或受讓合同權益後一個月內將有關協議,資料等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五)關聯企業之間轉讓在華石油合同權益,可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三,關於企業借款利息的審查確認
(一)依據細則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在華從事開採石油資源的企業,從外國銀行或其關聯企業取得的借款,應在借款合同簽訂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遞交借款合同或協議的正式文本.其中借,貸款單位的名稱,借款金額,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和還款付息的方式等應譯成中文,並附送關於借款利率的中文説明材料.
(二)凡屬關聯企業間的借款合同,除按前條規定提供合同文本和説明材料外,主管稅務機關認為必要時,還應附有金融機構或國際會計公司出具的屬正常借款和合理利率的證明文件.
(三)主管稅務機關收到企業遞交的合同文本和證明文件後,應在兩個月內將審查結果通知企業.
四,關於總機構管理費的列支
(一)企業支付給其總機構同其生産,經營有關的合理的管理費,應按照細則第二十條的規定提供有關證明文件和註冊會計師的查證報告,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列支.不能按規定提供有關文件資料的,或提供的文件資料,不足以證明其所支付的管理費合理性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得作為費用列支.
(二)外國石油公司已選擇了按石油合同規定的提取數額列支總機構管理費的.可從1992年1月1日起,改按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五,關於核定利潤率承包勘探開發石油資源的工程作業或提供勞務服務的企業,如果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成本,費用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依據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按其經營收入總額核定利潤,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核定利潤率暫定為10%.
六,關於關聯企業來華提供勞務的稅收處理
在華合作開採石油的外國石油公司的關聯企業來華提供勞務,包括技術服務,應按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收取和支付勞務費用.所取得的收入,應當依據<稅法>和<細則>的規定,計算繳納所得稅.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成本,費用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可暫按10%的利潤率核定利潤,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本通知自1991年7月1日起在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各分局及國務院決定對外合作勘探開發石油,天然氣資源的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湖南,江西,雲南,貴州,廣東,海南省,廣西壯族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二連地區)執行.以往的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從7月1日起改按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一,關於開發投資折舊和勘探費用攤銷
(一)從事開採石油資源的企業,在開發階段的投資,不分有形資産或無形資産,均以油(氣)田為單位,全部累計作為資本支出,根據細則的規定計算折舊.油(氣)田在開始商業性生産之後又發生的開發投資,可以逐年把當年的投資支出累計起來,依次從下一年度起計算折舊.中途廢棄的油(氣)田,其未折舊完的開發投資,可以從本企業擁有的其他已開始商業性生産的油(氣)田收入中,依照尚未計算折舊的年限進行折舊回收.
(二)從事開採石油資源的企業所發生的合理的勘探費用,應從本企業擁有的油(氣)田開始商業性生産月份的當月起分期攤銷,攤銷期限不得少於一年.在開始商業性生産後繼續發生的勘探費用,可以逐年把當年的費用累計起來,依次從下一年度起分期攤銷,攤銷期限不得少於一年.
(三)從事開採石油資源的企業,可以根據本企業的財務狀況,在不少於前述規定年限的前提下,自行確定開發投資和勘探費用的折舊和攤銷年限,並將擬定的攤銷和折舊年限計劃,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在執行過程中,如需要改變或調整年限的,應當提出申請,報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後執行.
(四)前述開發投資和勘探費用,採用直線法,按年平均額進行折舊和攤銷.
二,關於外國石油公司轉讓與受讓石油合同權益的處理
(一)外國石油公司轉讓在華所擁有的石油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權益所取得的收入,扣除其在該合同區所發生的勘探費用和開發投資支出後的餘額,為該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應當依照稅法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外國石油公司受讓石油合同權益所發生的受讓支出,可視同受讓公司在該合同區發生的勘探費用和開發投資支出,並依照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攤銷和折舊.
(三)外國石油公司無償受讓或取得石油合同權益的,不得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列支受讓或取得合同權益之前該合同區發生的任何勘探費用和開發投資支出.
(四)外國石油公司轉讓或受讓石油合同權益,應在轉讓或受讓合同權益後一個月內將有關協議,資料等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五)關聯企業之間轉讓在華石油合同權益,可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三,關於企業借款利息的審查確認
(一)依據細則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在華從事開採石油資源的企業,從外國銀行或其關聯企業取得的借款,應在借款合同簽訂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遞交借款合同或協議的正式文本.其中借,貸款單位的名稱,借款金額,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和還款付息的方式等應譯成中文,並附送關於借款利率的中文説明材料.
(二)凡屬關聯企業間的借款合同,除按前條規定提供合同文本和説明材料外,主管稅務機關認為必要時,還應附有金融機構或國際會計公司出具的屬正常借款和合理利率的證明文件.
(三)主管稅務機關收到企業遞交的合同文本和證明文件後,應在兩個月內將審查結果通知企業.
四,關於總機構管理費的列支
(一)企業支付給其總機構同其生産,經營有關的合理的管理費,應按照細則第二十條的規定提供有關證明文件和註冊會計師的查證報告,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列支.不能按規定提供有關文件資料的,或提供的文件資料,不足以證明其所支付的管理費合理性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得作為費用列支.
(二)外國石油公司已選擇了按石油合同規定的提取數額列支總機構管理費的.可從1992年1月1日起,改按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五,關於核定利潤率承包勘探開發石油資源的工程作業或提供勞務服務的企業,如果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成本,費用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依據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按其經營收入總額核定利潤,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核定利潤率暫定為10%.
六,關於關聯企業來華提供勞務的稅收處理
在華合作開採石油的外國石油公司的關聯企業來華提供勞務,包括技術服務,應按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收取和支付勞務費用.所取得的收入,應當依據<稅法>和<細則>的規定,計算繳納所得稅.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成本,費用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可暫按10%的利潤率核定利潤,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本通知自1991年7月1日起在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各分局及國務院決定對外合作勘探開發石油,天然氣資源的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湖南,江西,雲南,貴州,廣東,海南省,廣西壯族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二連地區)執行.以往的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從7月1日起改按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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