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熱詞:
上海城市精神: 海納百川 追求卓越 開明睿智 大氣謙和

國家稅務局 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

關於石油合同中規定的合同利息稅收處理問題的批復

發佈時間:2004-02-19 15:30
字號:[ ] [ ] [ ]
列印本頁
文號:國稅油函[〔1991〕3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局 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

發文日期:1991-01-28
廢止失效日期:2011-01-04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全文失效廢止 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湛江分局:
   你局國稅油湛函〔1990〕76號文收悉.中外合作勘探,開發和生産石油合同規定的合同利息,是合作雙方為解決投資和産品分配所採取的一種分配方法,不是外國石油公司實際發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因此,外國石油公司在申報繳納外國企業所得稅時,合同利息不得做為費用列支.
【返回頂部】【列印本頁】【關閉本頁】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網站標識碼:bm29090019 滬ICP備19025643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55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