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湛江分局:
你局國稅油湛函〔1990〕76號文收悉.中外合作勘探,開發和生産石油合同規定的合同利息,是合作雙方為解決投資和産品分配所採取的一種分配方法,不是外國石油公司實際發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因此,外國石油公司在申報繳納外國企業所得稅時,合同利息不得做為費用列支.
你局國稅油湛函〔1990〕76號文收悉.中外合作勘探,開發和生産石油合同規定的合同利息,是合作雙方為解決投資和産品分配所採取的一種分配方法,不是外國石油公司實際發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因此,外國石油公司在申報繳納外國企業所得稅時,合同利息不得做為費用列支.



搜索
搜索
導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