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熱詞:
上海城市精神: 海納百川 追求卓越 開明睿智 大氣謙和

國家稅務局

關於外資銀行分行向其總行支付的營運資金利息列支問題的批復

發佈時間:2004-02-19 15:30
字號:[ ] [ ] [ ]
列印本頁
文號:國稅函發〔1991〕591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局

發文日期:1991-04-27
廢止失效日期:2011-01-04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全文失效廢止 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上海市稅務局:
   1991年3月25日滬稅外(1991)39號<關於外資銀行總行對提給分行的營運資金收取利息在稅收上如何處理問題的請示>悉.外國銀行按照中國銀行發佈的<上海外資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的規定,在上海設立分行,向分行撥付的不少於1000萬美元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是設立分行法定的本金.根據外國企業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的規定,在計算分行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分行支付給總行的營運資金利息,不得扣除.
【返回頂部】【列印本頁】【關閉本頁】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網站標識碼:bm29090019 滬ICP備19025643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55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