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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局

關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滯納金、罰款不列入其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徵稅的批復

發佈時間:2004-02-19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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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函發〔1991〕726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局

發文日期:1991-06-03
廢止失效日期:2011-01-04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全文失效廢止 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大連市稅務局:
   1991年5月9日大稅外字(1991)184號<關於滯納金,罰款是否計入外商常駐代表機構經費支出額中換算收入徵稅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各項稅收的滯納金和罰款,在按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時,可不列作經費支出,計算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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