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稅務局:
1991年5月9日大稅外字(1991)184號<關於滯納金,罰款是否計入外商常駐代表機構經費支出額中換算收入徵稅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各項稅收的滯納金和罰款,在按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時,可不列作經費支出,計算繳納所得稅.
1991年5月9日大稅外字(1991)184號<關於滯納金,罰款是否計入外商常駐代表機構經費支出額中換算收入徵稅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各項稅收的滯納金和罰款,在按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時,可不列作經費支出,計算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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