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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局

關於天津保稅區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4-02-19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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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函發[1991]1123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局

發文日期:1991-08-14
廢止失效日期:2011-01-04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全文失效廢止 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天津市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國函〔1991〕26號<關於設立天津港保稅區的批復>,現對天津港保稅區內的有關稅收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保稅區內從事加工出口的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可減按15%的稅率計徵企業所得稅.

  二、天津港保稅區的進出口貨物,其工商統一稅,産品稅(或增值稅),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從境外進入保稅區的貨物,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免征工商統一稅或産品稅(增值稅);

  免稅進入保稅區的貨物再運往非保稅區時,照章徵收工商統一稅或産品稅(增值稅).

  (二)從非保稅區進入保稅區的貨物,凡符合出口條件,並確實用於出口的,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免征生産環節的工商統一稅或退還已徵的産品稅(增值稅).

  (三)保稅區企業生産的産品,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可享受下列稅收待遇:

  産品運往境外時,免征生産環節的工商統一稅或産品稅(增值稅);

  産品經批准進入非保稅區時,應按有關規定徵收工商統一稅或産品稅(增值稅);

  産品在保稅區內銷售時,免征生産環節的工商統一稅或産品稅(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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