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廣州分局:
你局國稅油穗發〔1991〕122號<關於南海東部石油公司在惠州211油田中的開發投資按産量計提折舊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南海東部石油公司在惠州21-1油田的開發投資,全部累計作為資本支出,從惠州21-1油田開始商業性生産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折舊的年限,不得少於6年.
二、如果惠州21-1油田的生産年限少於稅法規定的開發投資最低折舊年限(6年),南海東部石油公司在該油田的未折舊或未折舊回收完的開發投資,可以從其他已開始商業性生産的油(氣)田收入中,依照尚未計算折舊的年限進行折舊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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