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熱詞:
上海城市精神: 海納百川 追求卓越 開明睿智 大氣謙和

國家稅務局 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

關於南海東部石油公司在惠州21-1油田中的開發投資折舊問題的批復

發佈時間:2004-02-19 15:28
字號:[ ] [ ] [ ]
列印本頁
文號:國稅油函〔1991〕52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局 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

發文日期:1991-09-18
廢止失效日期:2011-01-04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全文失效廢止 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廣州分局:

  你局國稅油穗發〔1991〕122號<關於南海東部石油公司在惠州211油田中的開發投資按産量計提折舊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南海東部石油公司在惠州21-1油田的開發投資,全部累計作為資本支出,從惠州21-1油田開始商業性生産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折舊的年限,不得少於6年.

  二、如果惠州21-1油田的生産年限少於稅法規定的開發投資最低折舊年限(6年),南海東部石油公司在該油田的未折舊或未折舊回收完的開發投資,可以從其他已開始商業性生産的油(氣)田收入中,依照尚未計算折舊的年限進行折舊回收.

【返回頂部】【列印本頁】【關閉本頁】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網站標識碼:bm29090019 滬ICP備19025643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55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