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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取得股票(股權)轉讓收益和股息所得稅收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4-02-19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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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發〔1993〕45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3-07-21
廢止失效日期:2011-01-04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失效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全文失效廢止 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根據股份制試點的有關規定,國家准予部分試點企業在境內發行人民幣特種股票(簡稱B股)和在境外發行,上市股票(簡稱海外股),現將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持有上述股票所取得的股票(股權)轉讓收益和股息(紅利)所得有關涉外稅收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於股票(股權)轉讓收益
   1外商投資企業轉讓股票或股權所取得的凈收益以及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轉讓所持有的中國境內企業股票所取得的凈收益應計入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繳納所得稅.上述股票交易所發生的凈損失,也可衝減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2對外國企業轉讓不是其設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持有的中國境內企業發行的B股和海外股所取得的凈收益,和外籍個人轉讓所持有的中國境內企業發行的B股和海外股所取得的凈收益暫免征收所得稅.
   3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轉讓其在中國境內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取得的超出其出資額的部分的轉讓收益,仍應按財政部(87)財稅外字033號和財政部(84)財稅字第114號文件規定,依20%的稅率繳納預提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
   二,關於股息所得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和外籍個人從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分得的股息,紅利,免征所得稅.
   2對持有B股或海外股的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發行該B股或海外股的中國境內企業所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三,本文自文到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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