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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外國企業提供傳輸資訊資料服務稅收處理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4-02-19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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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發〔1995〕201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5-11-07
廢止日期:2011-01-04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全文失效廢止 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近來一些地區稅務機關及企業反映,一些外國企業,機構(如英國路透社)同中國境內用戶簽訂協議,將其在境外收集,編輯的各種資訊資料(如外匯牌價,股票行情等),從境外傳輸給中國境內用戶.中國境內用戶通過這些外國公司,機構無償安裝在中國境內的終端顯示設備及程式,隨時閱讀自己所需的有關資訊資料並定期支付資訊訂閱費.外國企業,機構委託其他企業對其終端顯示設備進行安裝,維修,維護.對外國企業,機構從事這項業務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如何徵稅問題,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上述外國公司,企業向中國境內用戶提供的各種資訊資料,是在我國境外收集,編輯,處理的,資訊的傳輸是通過設在用戶的終端顯示設備進行的,且由用戶自己進行具體操作,因此,此項經營活動在我國不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二條規定的經營機構,場所.並且,由於這些資訊資料是社會公開的,不涉及到外國公司,機構專有技術或商業情報的使用權轉讓問題,不屬於稅法第十九條規定的預提所得稅徵收範圍.因此,外國企業,機構從事上述提供資訊業務活動所收取的資訊訂閱費用,為在中國境外提供勞務所取得的收入,根據現行我國稅法規定的原則,在我國不予徵收所得稅.在訂閱費以外收取終端顯示設備租金的,應就此項租金所得徵收預提所得稅.
   二,其他企業在我國境內對上述外國企業,機構的終端顯示設備進行的安裝,維修,維護等勞務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屬於在我國設有營業場所取得的業務收入,應當按照我國現行稅收法規徵收有關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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