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接蘇州市國家稅務局報送的<關於給予蘇州工業園區稅收優惠政策的請示>(蘇國稅發〔1995〕30號文件),要求進一步明確蘇州工業園區的稅收優惠政策.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關於開發建設蘇州工業園區有關問題的批復>(國函〔1994〕9號)(以下簡稱批復)的規定,在蘇州工業園區從事港口,碼頭,鐵路,公路,電站及配套設施等交通,能源和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蘇州工業園區以外,蘇州市內從事上述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凡符合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在報經我局批准後,可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按照國家現行稅收優惠政策規定,在蘇州市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企業,可依照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享受自獲利年度起五年免征,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待遇;在蘇州工業園區從事鐵路,公路,電站及配套設施等交通,能源和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應依照稅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適用定期減免所得稅的優惠,但個別規模巨大,情況特殊的項目,需要給予更多稅收優惠待遇的,可根據批復第三條的規定精神,另行報批.
三,負責蘇州工業園區開發建設的中新合資開發公司主要從事園區基礎設施和公益設施建設,可按設立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適用有關稅收待遇.
接蘇州市國家稅務局報送的<關於給予蘇州工業園區稅收優惠政策的請示>(蘇國稅發〔1995〕30號文件),要求進一步明確蘇州工業園區的稅收優惠政策.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關於開發建設蘇州工業園區有關問題的批復>(國函〔1994〕9號)(以下簡稱批復)的規定,在蘇州工業園區從事港口,碼頭,鐵路,公路,電站及配套設施等交通,能源和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蘇州工業園區以外,蘇州市內從事上述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凡符合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在報經我局批准後,可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按照國家現行稅收優惠政策規定,在蘇州市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企業,可依照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享受自獲利年度起五年免征,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待遇;在蘇州工業園區從事鐵路,公路,電站及配套設施等交通,能源和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應依照稅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適用定期減免所得稅的優惠,但個別規模巨大,情況特殊的項目,需要給予更多稅收優惠待遇的,可根據批復第三條的規定精神,另行報批.
三,負責蘇州工業園區開發建設的中新合資開發公司主要從事園區基礎設施和公益設施建設,可按設立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適用有關稅收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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