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接一些地方來函,詢問境外影視企業(以下簡稱外商)與國內影視機構合作拍攝影視作品分得的發行收入應如何徵稅的問題.
據了解,中外合作拍攝影視作品,一般是雙方簽訂合同,進行拍片登記,然後拍攝製作,作品由雙方分別負責境內外的發行,雙方分享發行收入.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外商所分得的我國境內發行收入,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內的版權所得.由於外商僅為在中國進行拍攝活動而進行拍片登記,並不擁有從事影視作品發行的營業機構,場所,因此,明確如下:
對外商與中國製片商合作拍攝影視作品從中國境內分取的發行收入,屬於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場所而有來源於中國境內的版權所得,應當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徵收所得稅;外商在中國境外發行影視作品所取得的收入,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不徵收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