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熱詞:
上海城市精神: 海納百川 追求卓越 開明睿智 大氣謙和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中外合作拍攝影視作品外商所得發行收入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4-02-19 15:20
字號:[ ] [ ] [ ]
列印本頁
文號:國稅發〔1995〕136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5-07-19
廢止日期:2011-01-04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全文失效廢止 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近接一些地方來函,詢問境外影視企業(以下簡稱外商)與國內影視機構合作拍攝影視作品分得的發行收入應如何徵稅的問題.

  據了解,中外合作拍攝影視作品,一般是雙方簽訂合同,進行拍片登記,然後拍攝製作,作品由雙方分別負責境內外的發行,雙方分享發行收入.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外商所分得的我國境內發行收入,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內的版權所得.由於外商僅為在中國進行拍攝活動而進行拍片登記,並不擁有從事影視作品發行的營業機構,場所,因此,明確如下:

  對外商與中國製片商合作拍攝影視作品從中國境內分取的發行收入,屬於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場所而有來源於中國境內的版權所得,應當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徵收所得稅;外商在中國境外發行影視作品所取得的收入,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不徵收所得稅. 

【返回頂部】【列印本頁】【關閉本頁】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網站標識碼:bm29090019 滬ICP備19025643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55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