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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企業所得稅徵收和管理範圍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6-09-07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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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發〔1995〕23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5-05-18
廢止日期:2016-05-29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失效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全文失效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4號)。

  為保證分稅制和新稅制的正常運作,理順分配關係,便於徵收管理,經商財政部同意,現對企業所得稅的徵收和管理範圍問題具體明確如下:
    一,國家稅務局系統的徵收管理範圍
    (一)中央各部門,各總公司,各行業協會,總會,社團組織,基金會所屬的企事業單位以及上述企事業單位興辦(包括以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智慧財産權投資等形式興辦)的預算內,外的國有企業(包括境內,境外所得)的所得稅.
    (二)金融保險企業的所得稅.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合作銀行,城市及農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及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證券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證券交易中心,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融資公司,融資中心,金融期貨公司,信用擔保公司,典當行(公司),信用卡公司等從事資金融通業務企業的所得稅.
    (三)軍隊(包括武警部隊)所辦的國有企業的所得稅.
    二,地方稅務局系統的徵收管理範圍
    (一)地方各級國有企事業單位的所得稅,包括地方各部門,各總公司,各行業協會總會,社團組織所屬企事業單位及其興辦的國有企業的所得稅.
    (二)集體企業所得稅.指除金融保險企業外的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所得稅,包括中央各部門,各總公司,各行業協會總會,社團組織,基金會以及各企事業單位在地方興辦的集體企業的所得稅.
    (三)私營企業的所得稅.
    三,聯營企業和股份制企業的徵收管理,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各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要通力配合,加強協調,理順關係,強化徵管,以保證新稅制和分稅制的正確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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