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分稅制和新稅制的正常運作,理順分配關係,便於徵收管理,經商財政部同意,現對企業所得稅的徵收和管理範圍問題具體明確如下:
一,國家稅務局系統的徵收管理範圍
(一)中央各部門,各總公司,各行業協會,總會,社團組織,基金會所屬的企事業單位以及上述企事業單位興辦(包括以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智慧財産權投資等形式興辦)的預算內,外的國有企業(包括境內,境外所得)的所得稅.
(二)金融保險企業的所得稅.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合作銀行,城市及農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及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證券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證券交易中心,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融資公司,融資中心,金融期貨公司,信用擔保公司,典當行(公司),信用卡公司等從事資金融通業務企業的所得稅.
(三)軍隊(包括武警部隊)所辦的國有企業的所得稅.
二,地方稅務局系統的徵收管理範圍
(一)地方各級國有企事業單位的所得稅,包括地方各部門,各總公司,各行業協會總會,社團組織所屬企事業單位及其興辦的國有企業的所得稅.
(二)集體企業所得稅.指除金融保險企業外的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所得稅,包括中央各部門,各總公司,各行業協會總會,社團組織,基金會以及各企事業單位在地方興辦的集體企業的所得稅.
(三)私營企業的所得稅.
三,聯營企業和股份制企業的徵收管理,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各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要通力配合,加強協調,理順關係,強化徵管,以保證新稅制和分稅制的正確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