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批准國家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和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發〔1991〕12號)<國家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稅收政策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有關涉外稅收問題明確如下:
一、在國務院批准設立的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內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依照<規定>第六條第四款規定,在免稅期滿後,納稅確有困難的,需要在一定期限內再給予適當減免稅照顧的,應由企業提出申請,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後,呈報國家稅務局批准.
二、設立在開發區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可自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之日所屬的納稅年度起,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如果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內,對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允許在經濟開放區和産業開發區的稅收優惠規定中從優選擇享受一種稅收優惠待遇,但不得重復享受.
四、設在開發區內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用於高新技術開發和高新技術産品生産的儀器,設備,需要加速折舊的,應由企業提出申請,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後,逐級上報國家稅務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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