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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企業和個人向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捐贈稅務處理問題的批復

發佈時間:2006-09-07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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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函發〔1995〕559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5-10-16
廢止日期:2006-04-30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向聯合國世界婦女大會中國組織委員會捐款能否作為公益性捐贈在稅前列支的請示>(滬稅外字〔1995〕87號)收悉.關於企業和個人向第四次世界婦女代表大會組委會捐贈的各種實物或現金,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是否可以扣除的問題,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及其實施細則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個人向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的捐贈,不屬於向公益事業的捐贈,在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不能作為公益性捐贈給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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