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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對《關於企業虧損彌補問題的請示》的答覆函

發佈時間:2007-01-12 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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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1995〕80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5-10-09
廢止日期:2006-03-30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失效。參見:《財政部關於公佈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目錄(第九批)的決定(節選)》(財政部令第34號)。

陜西省財政廳:
    你廳陜財稅(1995)028號<關於企業虧損彌補問題的請示>收悉,現答覆如下:
    1994年稅制改革後,凡納入企業所得稅徵收範圍的企業均應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94)財稅字第009號<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規定>第十條(一)的規定:"對企業1993年1月1日以後發生的虧損,允許按新稅法規定的年限進行彌補.其以前年度發生的虧損,仍按原規定的年限執行."因此,企業1993年1月1日以後發生的虧損可以依照上述規定用1994年度實現的利潤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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