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略)
關於加強中央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工作的意見
中央企業所得稅是中央財政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正確貫徹執行稅收政策,保證中央財政收入,現就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確保收入
企業所得稅是我國現行稅制中的主要稅種之一,它既是國家宏觀調控經濟的一個重要手段,也是我國財政收入的一個重要來源,在企業所得稅收入中,無論是稅源規模,還是稅額比重,中央的企業所得稅都佔相當重要的位置.因此,各級國稅機關,特別是這些機關的領導一定要充分認識到,加強中央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工作是貫徹落實新稅制,正確執行稅收政策,確保稅款及時入庫的重要保證.要切實加強領導,多方面採取措施,健全管理機構,充實徵管力量,抓好隊伍建設,保證必要經費和設備.確保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是稅收工作的中心,各級國稅機關要緊緊圍繞組織收入這一中心工作,認真抓好中央企業所得稅收入任務的落實,要象抓增值稅,消費稅一樣,切實做好中央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工作.要積極採取有力措施,及時掌握收入計劃的執行情況,實行定期通報考核制度,大力清理欠稅,嚴格執行徵管法,確保完成和超額完成中央企業所得稅收入任務.
二,進一步劃清稅源,理順關係
劃清稅源,理順關係,是做好中央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的前提.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國務院關於實行分稅制的決定和<財政部關於中央企事業單位在地方所辦企業的所得稅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徵收和管理範圍的通知>等有關文件規定,進一步劃清稅源,明確徵管範圍,強化執法力度,保證政令暢通.要堅決糾正有令不行,有法不依和錯庫,混庫的行為,同時要與地稅機關加強協作,理順關係,杜絕徵管交叉和漏管戶,共同做好工作.
三,堅持依法徵稅,強化稅基管理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是稅務機關徵稅的依據.在計徵企業所得稅上,要轉變計稅所得依附於企業財務制度的舊觀念,應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有關規定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繳稅額,在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規定抵觸時,要堅持依照稅法計算徵稅.針對當前成本,費用列支比較混亂,稅前扣除規定不完善等問題,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對稅基的管理,對納稅人的一些重要列支項目,可要求納稅人專項申報,以便及時進行調整.
四,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此條款已失效或廢止)
強化企業所得稅徵管,必須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各地稅務機關要按照總局關於稅收工作面向徵管,面向基層轉移的精神,強化,細化徵收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用制度規範徵納雙方的行為.當前,各級稅務機關應著重建立,健全以下幾項制度:
(一)財産損失審批制度.各地稅務機關要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納稅人申報的稅前扣除財産損失進行核批,並允許以此為準在稅前扣除.其具體審批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二)總機構管理費審批制度.總機構提取(或分攤)的管理費,其比例或數額,須報經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分支機構據以分攤扣除.總機構及所屬企業是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其提取管理費的比例或數額,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或由總局出具委託書授權總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核批准,總機構及所屬企業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審批許可權並批准,未經稅務機關批准的,不得允許在稅前扣除.
(三)虧損彌補審批制度.納稅人的虧損,須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定方能彌補,未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定,不得自行彌補.虧損應是經過稅收調整後的,有財政虧損補貼的,應相抵後確定,不能享受雙重照顧.對彌補虧損數額的審批許可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四)減免稅審批制度.納稅人符合條件減稅,免稅的,必須報經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對納稅人的減稅,免稅,稅務機關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規定執行,不得擅自放寬政策,超越許可權減稅免稅.
五,加強監督檢查,嚴格稅收執法
對稅收收入和稅收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是糾正各種違法行為,杜絕隨意變通政策,加強稅收紀律的有力保證.基層稅務機關要根據企業所得稅的統一法規和政策,對企業納稅情況加強監督檢查,省級稅務機關要加大監管力度,不僅要定期對基層稅務機關執行各項稅收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而且要直接對重點行業,重點稅源的納稅情況加強監督檢查.無論是基層稅務機關,還是上級稅務機關,都要建立相應的監督檢查制度,對發現的問題,要採取專文通報的辦法下達,及時處理,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新稅制的統一性和嚴肅性.
關於加強中央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工作的意見
中央企業所得稅是中央財政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正確貫徹執行稅收政策,保證中央財政收入,現就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確保收入
企業所得稅是我國現行稅制中的主要稅種之一,它既是國家宏觀調控經濟的一個重要手段,也是我國財政收入的一個重要來源,在企業所得稅收入中,無論是稅源規模,還是稅額比重,中央的企業所得稅都佔相當重要的位置.因此,各級國稅機關,特別是這些機關的領導一定要充分認識到,加強中央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工作是貫徹落實新稅制,正確執行稅收政策,確保稅款及時入庫的重要保證.要切實加強領導,多方面採取措施,健全管理機構,充實徵管力量,抓好隊伍建設,保證必要經費和設備.確保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是稅收工作的中心,各級國稅機關要緊緊圍繞組織收入這一中心工作,認真抓好中央企業所得稅收入任務的落實,要象抓增值稅,消費稅一樣,切實做好中央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工作.要積極採取有力措施,及時掌握收入計劃的執行情況,實行定期通報考核制度,大力清理欠稅,嚴格執行徵管法,確保完成和超額完成中央企業所得稅收入任務.
二,進一步劃清稅源,理順關係
劃清稅源,理順關係,是做好中央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的前提.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國務院關於實行分稅制的決定和<財政部關於中央企事業單位在地方所辦企業的所得稅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徵收和管理範圍的通知>等有關文件規定,進一步劃清稅源,明確徵管範圍,強化執法力度,保證政令暢通.要堅決糾正有令不行,有法不依和錯庫,混庫的行為,同時要與地稅機關加強協作,理順關係,杜絕徵管交叉和漏管戶,共同做好工作.
三,堅持依法徵稅,強化稅基管理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是稅務機關徵稅的依據.在計徵企業所得稅上,要轉變計稅所得依附於企業財務制度的舊觀念,應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有關規定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繳稅額,在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規定抵觸時,要堅持依照稅法計算徵稅.針對當前成本,費用列支比較混亂,稅前扣除規定不完善等問題,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對稅基的管理,對納稅人的一些重要列支項目,可要求納稅人專項申報,以便及時進行調整.
四,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此條款已失效或廢止)
強化企業所得稅徵管,必須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各地稅務機關要按照總局關於稅收工作面向徵管,面向基層轉移的精神,強化,細化徵收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用制度規範徵納雙方的行為.當前,各級稅務機關應著重建立,健全以下幾項制度:
(一)財産損失審批制度.各地稅務機關要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納稅人申報的稅前扣除財産損失進行核批,並允許以此為準在稅前扣除.其具體審批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二)總機構管理費審批制度.總機構提取(或分攤)的管理費,其比例或數額,須報經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分支機構據以分攤扣除.總機構及所屬企業是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其提取管理費的比例或數額,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或由總局出具委託書授權總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核批准,總機構及所屬企業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審批許可權並批准,未經稅務機關批准的,不得允許在稅前扣除.
(三)虧損彌補審批制度.納稅人的虧損,須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定方能彌補,未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定,不得自行彌補.虧損應是經過稅收調整後的,有財政虧損補貼的,應相抵後確定,不能享受雙重照顧.對彌補虧損數額的審批許可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四)減免稅審批制度.納稅人符合條件減稅,免稅的,必須報經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對納稅人的減稅,免稅,稅務機關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規定執行,不得擅自放寬政策,超越許可權減稅免稅.
五,加強監督檢查,嚴格稅收執法
對稅收收入和稅收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是糾正各種違法行為,杜絕隨意變通政策,加強稅收紀律的有力保證.基層稅務機關要根據企業所得稅的統一法規和政策,對企業納稅情況加強監督檢查,省級稅務機關要加大監管力度,不僅要定期對基層稅務機關執行各項稅收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而且要直接對重點行業,重點稅源的納稅情況加強監督檢查.無論是基層稅務機關,還是上級稅務機關,都要建立相應的監督檢查制度,對發現的問題,要採取專文通報的辦法下達,及時處理,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新稅制的統一性和嚴肅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