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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

關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

發佈時間:2013-01-31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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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預〔2012〕453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

發文日期:2012-12-25

狀態: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中心支行:
  為更好落實《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2〕40號),現對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關於分支機構查補收入的歸屬。二級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自行對二級分支機構實施稅務檢查,二級分支機構應將查補所得稅款、滯納金、罰款地方分享部分的50%歸屬該二級分支機構所在地,就地辦理繳庫;其餘50%分攤給總機構辦理繳庫,其中,25%歸屬總機構所在地,25%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由中央財政按照一定比例在各地區間分配。
  二、關於稅款滯納金、罰款收入的歸屬。除查補稅款滯納金、罰款收入實行跨地區分享外,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繳納的其他企業所得稅滯納金、罰款收入不實行跨地區分享,按照規定的繳庫程式就地繳庫。
  三、關於預算科目的調整。將財預〔2012〕40號文件和2013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1010450項名稱修改為“企業所得稅稅款滯納金、罰款、加收利息收入”。1010450項下01目名稱修改為“內資企業所得稅稅款滯納金、罰款、加收利息收入”;02目名稱修改為“港澳臺和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稅款滯納金、罰款、加收利息收入”;03目名稱修改為“中央企業所得稅稅款滯納金、罰款、加收利息收入”。科目具體修改情況見附件。
  四、關於繳庫程式。分支機構分攤的查補稅款入庫的預算科目為1010449項“分支機構匯算清繳所得稅”下的有關目級科目,級次為“中央60%、地方40%”;滯納金、罰款入庫的預算科目為1010450項“企業所得稅稅款滯納金、罰款、加收利息收入”下的有關目級科目,級次為“中央60%、地方40%”。
  總機構分攤的查補稅款入庫的預算科目為1010442項“總機構匯算清繳所得稅”下的有關目級科目,級次為“中央60%、中央20%(待分配)、地方20%”;滯納金、罰款入庫的預算科目為1010450項“企業所得稅稅款滯納金、罰款、加收利息收入”下的有關目級科目,級次為“中央60%、中央20%(待分配)、地方20%”。國庫部門收到總機構企業查補稅款和滯納金、罰款後,將其中60%列入中央級1010442項“總機構匯算清繳所得稅”下的有關目級科目和1010450項“企業所得稅稅款滯納金、罰款、加收利息收入”下的有關目級科目,20%列入中央級1010443“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下的有關目級科目,20%列入地方級1010442項“總機構匯算清繳所得稅”下的有關目級科目和1010450項“企業所得稅稅款滯納金、罰款、加收利息收入”下的有關目級科目。
  五、其他。本辦法實施後,繳納和退還2012年及以前年度的企業所得稅,仍按原辦法執行。
  財預〔2012〕40號文件規定與本文規定不一致的,按本文規定執行。
  附件:2013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修訂前後對照表(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
                         2012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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