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企業所得稅有關徵管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84號)規定,現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所屬二級分支機構名單予以公佈。上述4家企業新成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自成立之日起納入所屬企業的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相關涉及企業所得稅事宜按國稅函〔2010〕184號文件規定辦理。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4月15日
狀態:全文有效
註釋:修改條款。一是文中所有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和“國稅發〔2008〕28號”相關表述;二是第五條“五、建築企業總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各分支機構和項目部不進行匯算清繳。總機構年終匯算清繳後應納所得稅額小于已預繳的稅款時,由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或抵扣以後年度的應繳企業所得稅”。修改為:一是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修改為《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公告》(2012年第57號);將國稅發〔2008〕28號修改為“57號公告”。 二是將第五條修改為:五、建築企業總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各分支機構和項目部不進行匯算清繳。總機構年終匯算清繳後應納所得稅額小于已預繳的稅款時,由總、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按照57號公告有關規定辦理退稅,不再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廢止和修改的部分稅務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文件目錄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9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企業所得稅有關徵管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84號)規定,現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所屬二級分支機構名單予以公佈。上述4家企業新成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自成立之日起納入所屬企業的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相關涉及企業所得稅事宜按國稅函〔2010〕184號文件規定辦理。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