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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電網企業電網新建項目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3-06-07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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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6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3-05-24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部分廢止。廢止第二條。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失效廢止的稅務部門規章和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2號。

  廢止條款:廢止第二條

  經研究,現將居民企業電網新建項目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 根據《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居民企業從事符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規定條件和標準的電網(輸變電設施)的新建項目,可依法享受“三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基於企業電網新建項目的核算特點,暫以資産比例法,即以企業新增輸變電固定資産原值佔企業總輸變電固定資産原值的比例,合理計算電網新建項目的應納稅所得額,並據此享受“三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電網企業新建項目享受優惠的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一)對於企業能獨立核算收入的330KV以上跨省及長度超過200KM的交流輸變電新建項目和500KV以上直流輸變電新建項目,應在項目投運後,按該項目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等單獨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該項目應分攤的期間費用,可按照企業期間費用與分攤比例計算確定,計算公式為:

  應分攤的期間費用=企業期間費用×分攤比例

  第一年分攤比例=該項目輸變電資産原值/〔(當年企業期初總輸變電資産原值+當年企業期末總輸變電資産原值)/2〕×(當年取得第一筆生産經營收入至當年底的月份數/12)

  第二年及以後年度分攤比例=該項目輸變電資産原值/〔(當年企業期初總輸變電資産原值+當年企業期末總輸變電資産原值)/2〕

  (二)對於企業符合優惠條件但不能獨立核算收入的其他新建輸變電項目,可先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計算出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再按照項目投運後的新增輸變電固定資産原值佔企業總輸變電固定資産原值的比例,計算得出該新建項目減免的應納稅所得額。享受減免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為:

  當年減免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減免比例

  減免比例=〔當年新增輸變電資産原值/(當年企業期初總輸變電資産原值+當年企業期末總輸變電資産原值)/2〕×1/2+(符合稅法規定、享受到第二年和第三年輸變電資産原值之和)/〔(當年企業期初總輸變電資産原值+當年企業期末總輸變電資産原值)/2〕+〔(符合稅法規定、享受到第四年至第六年輸變電資産原值之和)/(當年企業期初總輸變電資産原值+當年企業期末總輸變電資産原值)/2〕×1/2

  二、依照本公告規定享受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的電網企業,應對其符合稅法規定的電網新增輸變電資産按年建立臺賬,並將相關資産的竣工決算報告和相關項目政府核準文件的複印件于次年3月31日前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三、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居民企業符合條件的2013年1月1日前的電網新建項目,已經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不再調整;未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可依照本公告的規定享受剩餘年限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5月24日

  

  政策解讀:關於《電網企業電網新建項目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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