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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執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3-09-04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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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2008〕46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8-09-23

狀態: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的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公佈了《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現將執行《目錄》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從事《目錄》內符合相關條件和技術標準及國家投資管理相關規定、于2008年1月1日後經批准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其投資經營的所得,自該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産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一筆生産經營收入,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已建成並投入運營後所取得的第一筆收入。

  二、企業同時從事不在《目錄》範圍內的項目取得的所得,應與享受優惠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所得分開核算,併合理分攤期間費用,沒有分開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三、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不得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

  四、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及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情況,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適時對《目錄》內的項目進行調整和修訂,並在報國務院批准後對《目錄》進行更新。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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