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稅務局、市稅務三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簡易徵收和饒讓抵免的核準事項取消後有關後續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0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了境外所得稅收抵免事項相關操作規程(詳見附件1-4),請遵照執行。
一、各稅務分局對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收饒讓抵免應納稅額、簡易辦法計算抵免額、境外所得稅收抵免、境內外所得發生共同支出項目所報送的相關備案資料完整齊全的,應在規定時間內予以受理後發放《告知書》(詳見附件5)。
各稅務分局對受理申報過程中發現企業適用上述項目所報送的相關備案資料不齊全,應不予受理。
二、各稅務分局應當依託稅收徵管中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數據、備案資訊和第三方涉稅資訊等,對享受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的企業開展風險管理。對存在風險點的企業,應當採取後續管理、評估、稽查等方式進一步檢查、核實。
三、本《通知》于2015年10月10日起施行。《關於印發〈上海市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事項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滬國稅所〔2010〕159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附件:1.稅收饒讓抵免應納稅額事項操作規程
2.簡易辦法計算抵免額事項操作規程
3.境外所得稅收抵免事項操作規程
4.境內外所得發生共同支出的分配事項操作規程
5.告知書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2016年1月15日
附件1
稅收饒讓抵免應納稅額事項操作規程(試行)
事項名稱:稅收饒讓抵免應納稅額
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簡易徵收和饒讓抵免的核準事項取消後有關後續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0號)。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時間:
應在受理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表的同時受理企業報送的稅收饒讓抵免稅額資料。
二、適用範圍:
居民企業從與我國政府訂立稅收協定(或安排)的國家(地區)取得所得(包括境外分支機構營業利潤、境外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財産轉讓等所得),並按照該國(地區)稅收法律享受了免稅或減稅待遇,且該所得已享受免稅或減稅的數額按照稅收協定(或安排)規定應視同已繳稅額在我國應納稅額中抵免,該免稅或減稅數額可作為企業實際繳納的境外所得稅額用於辦理稅收抵免。
三、受理要求:
受理部門應核對企業申報的資料是否齊全,若企業申報資料不齊全的,應當要求企業補報資料。企業拒絕補報的,稅務機關有權不予受理。
四、受理資料:
1.與境外所得相關的完稅證明或納稅憑證(原件或複印件);
2.不同類型的境外所得申報稅收抵免還需分別提供:
(1)取得境外分支機構的營業利潤所得需提供:
①境外分支機構會計報表;
②依照中國境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的計算過程及説明資料;
③具有資質的機構出具的有關分支機構審計報告等。
(2)取得境外股息、紅利所得需提供:
①集團組織架構圖;
②被投資公司章程複印件;
③境外企業有權決定利潤分配的機構作出的決定書等;
④本企業及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在境外所獲免稅及減稅的依據及證明或有關審計報告披露該企業享受的優惠政策的複印件;
⑤企業在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的參股比例等情況的證明複印件;
⑥間接抵免稅額或者饒讓抵免稅額的計算過程;
⑦由本企業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的財務會計資料。
(3)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轉讓財産等所得需提供:
①依照中國境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的資料及計算過程;
②項目合同複印件等。
以上提交備案資料使用非中文的,企業應同時提交中文譯本複印件。
上述資料已向稅務機關提供的,可不再提供;上述資料若有變更的,須重新提供;複印件須註明與原件一致,譯本須註明與原本無異義,並加蓋企業公章。
以上備案資料應一式二份,一份提交主管稅務機關,一份企業留存作為備查資料。備查資料保存至稅收饒讓抵免完成所屬年度後的十年(存放在企業工商登記註冊地)。
五、受理流程:受理窗口
六、受理期限:主管稅務機關當場告知企業受理結果。
七、回復方式:《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加蓋受理專用章併發放《告知書》。
附件2
簡易辦法計算抵免額事項操作規程(試行)
事項名稱:簡易辦法計算抵免額
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簡易徵收和饒讓抵免的核準事項取消後有關後續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0號)。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時間:
應在受理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表的同時受理企業報送的簡易辦法計算抵免額資料。
二、適用範圍:
企業從境外取得營業利潤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稅額間接抵免條件的股息所得符合財稅〔2009〕125號規定需採取簡易辦法計算抵免的情況。
三、受理要求:
受理部門應核對企業申報的資料是否齊全,若企業申報資料不齊全的,應當要求企業補報資料。企業拒絕補報的,稅務機關有權不予受理。
四、受理資料:
1.與境外所得相關的完稅證明或納稅憑證(原件或複印件);
2.不同類型的境外所得申報稅收抵免還需分別提供:
(1)取得境外分支機構的營業利潤所得需提供:
①企業簡易辦法計算抵免額有關情況説明;
②境外分支機構會計報表;
③來源國(地區)政府機關核發的具有納稅性質的憑證和證明複印件;
④依照中國境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的計算過程及説明資料;
⑤具有資質的機構出具的有關分支機構審計報告等。
(2)取得符合境外稅額間接抵免條件的股息所得需提供:
①企業簡易辦法計算抵免額有關情況説明;
②集團組織架構圖;
③被投資公司章程複印件;
④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條件的有關股權證明的文件或憑證複印件;
⑤依照中國境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的資料及計算過程;
⑥境外企業有權決定利潤分配的機構作出的決定書等。
以上提交備案資料使用非中文的,企業應同時提交中文譯本複印件。
上述資料已向稅務機關提供的,可不再提供;上述資料若有變更的,須重新提供;複印件須註明與原件一致,譯本須註明與原本無異義,並加蓋企業公章。
以上備案資料應一式二份,一份提交主管稅務機關,一份企業留存作為備查資料。備查資料保存至簡易辦法計算抵免額完成所屬年度後的十年(存放在企業工商登記註冊地)。
五、受理流程:受理窗口
六、受理期限:主管稅務機關當場告知企業受理結果。
七、回復方式:《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加蓋受理專用章併發放《告知書》。
附件3
境外所得稅收抵免事項操作規程(試行)
事項名稱:境外所得稅收抵免
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時間:
應在受理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表的同時受理企業報送的境外所得稅收抵免資料。
二、適用範圍:
企業就來源於境外分支機構營業利潤、境外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財産轉讓等所得在境外直接繳納和間接負擔的境外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款需享受境外所得稅收抵免的情況。
三、受理要求:
受理部門應核對企業申報的資料是否齊全,若企業申報資料不齊全的,應當要求企業補報資料。企業拒絕補報的,稅務機關有權不予受理。
四、受理資料:
1.與境外所得相關的完稅證明或納稅憑證(原件或複印件)。
2.不同類型的境外所得申報稅收抵免還需分別提供:
(1)取得境外分支機構的營業利潤所得需提供:
①境外分支機構會計報表;
②依照中國境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的計算過程及説明資料;
③具有資質的機構出具的有關分支機構審計報告等。
(2)取得境外股息、紅利所得需提供:
①集團組織架構圖;
②被投資公司章程複印件;
③境外企業有權決定利潤分配的機構作出的決定書等;
④依照中國境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的資料及計算過程。
(3)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轉讓財産等所得需提供:
①依照中國境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的資料及計算過程;
②項目合同複印件等。
以上提交備案資料使用非中文的,企業應同時提交中文譯本複印件。
上述資料已向稅務機關提供的,可不再提供;上述資料若有變更的,須重新提供;複印件須註明與原件一致,譯本須註明與原本無異義,並加蓋企業公章。
以上備案資料應一式二份,一份提交主管稅務機關,一份企業留存作為備查資料。備查資料保存至境外所得稅收抵免完成所屬年度後的十年(存放在企業工商登記註冊地)。
五、受理流程:受理窗口
六、受理期限:主管稅務機關當場告知企業受理結果。
七、回復方式:《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加蓋受理專用章併發放《告知書》。
附件4
境內外所得發生共同支出的分配事項操作規程(試行)
事項名稱:境內外所得發生共同支出的分配
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時間:
應在受理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表的同時受理企業報送的境內外所得發生共同支出的分配資料。
二、適用範圍:
企業為取得境內、外所得而在境內、外發生的共同支出,境外分支機構需合理分攤總部管理費等有關成本費用的情況
三、受理要求:
受理部門應核對企業申報的資料是否齊全,若企業申報資料不齊全的,應當要求企業補報資料。企業拒絕補報的,稅務機關有權不予受理。
四、受理資料:
(1)企業為取得境內、外所得而在境內、外發生的共同支出情況説明(共同支出包括營業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等支出);
(2)境外分支機構需合理分攤總部管理費等有關成本費用的分攤方法及相關計算過程(分攤方法包括:資産比例、收入比例、員工工資支出比例、其他合理比例)。
以上提交備案資料使用非中文的,企業應同時提交中文譯本複印件。
上述資料已向稅務機關提供的,可不再提供;上述資料若有變更的,須重新提供;複印件須註明與原件一致,譯本須註明與原本無異義,並加蓋企業公章。
以上備案資料應一式二份,一份提交主管稅務機關,一份企業留存作為備查資料。備查資料保存至境內外所得發生共同支出的分配完成所屬年度後的十年(存放在企業工商登記註冊地)。
五、受理流程:受理窗口
六、受理期限:主管稅務機關當場告知企業受理結果。
七、回復方式:《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加蓋受理專用章併發放《告知書》。
附件5
告知書
1.企業在計算境外應納稅所得額時,為取得境內外所得而在境內外發生的共同支出,與取得境外應稅所得有關的、合理的部分,應在境內、境外(分國(地區)別,下同)應稅所得之間,按照合理比例進行分攤後扣除。
分配比例(方法)確定後,無合理原因不得改變。
2.企業取得的境外所得根據來源國稅收法律法規不判定為所在國應稅所得,而按中國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屬於應稅所得的,不屬於稅收饒讓抵免範疇,應全額按中國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境外所得採取簡易辦法計算抵免額的,不適用饒讓抵免。
3.企業從境外取得營業利潤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稅額間接抵免條件的股息所得,雖有所得來源國(地區)政府機關核發的具有納稅性質的憑證或證明,但因客觀原因無法真實、準確地確認應當繳納並已經實際繳納的境外所得稅稅額的,除就該所得直接繳納及間接負擔的稅額在所得來源國(地區)的實際有效稅率低於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50%以上的外,可按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的12.5%作為抵免限額,企業按該國(地區)稅務機關或政府機關核發具有納稅性質憑證或證明的金額,其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准予抵免;超過的部分不得抵免。
4.企業同時有從不同國家取得的各項境外所得,應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準確計算境內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和分國(地區)別的境外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分國(地區)別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分國(地區)別的境外所得稅的抵免限額。企業不能準確計算上述項目實際可抵免分國(地區)別的境外所得稅稅額的,在相應國家(地區)繳納的稅收均不得在該企業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也不得結轉以後年度抵免。
5. 企業留存備查資料保存至上述項目完成所屬年度後的十年(存放在企業工商登記註冊地)。
主管稅務機關(蓋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