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各區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的規定,現將本市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匯算清繳對象
2018年度內在本市從事生産、經營(包括試生産、試經營),或在2018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居民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按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對於外省市總機構在滬二級分支機構,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規定參加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二、匯算清繳時間
各徵收管理局應在2019年5月底之前完成受理納稅人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並結清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匯算清繳工作內容和要求
(一)準備階段
2018年12月,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部分表單樣式及填報説明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7號)。同時,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國家稅務總局還發佈了《關於簡化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有關措施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8號),明確了簡化小型微利企業年度納稅申報的相關措施。各徵收管理局要高度重視年度納稅申報表修訂內容的貫徹實施工作,充分認識減輕小型微利企業納稅申報負擔的重要意義,統籌安排對內、對外培訓和宣傳工作,把學習、消化、運用新納稅申報表作為當前一項重要工作抓好抓實。同時,應充分做好其他各項前期準備工作,完成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相關基礎資訊的維護,並及時告知納稅人匯算清繳各類相關事項,以確保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有序、穩步開展。
1.機制保障
為提高匯算清繳工作品質,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市局、區(分)局匯算清繳工作小組,工作小組成員應包含企業所得稅、納稅服務、徵管科技、數據風險、資訊技術等部門相關人員,共同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計劃,各司其責、統籌部署匯算清繳工作。各徵收管理局要建立匯算清繳資訊定期報送制度,編制《2018年度匯算清繳工作情況交流》以交流匯算清繳各階段工作資訊。
建立資訊反饋機制,發揮市局工作交流互動平臺資訊共用作用,各徵收管理局應指定專人負責收集匯算清繳工作中遇到的問題並及時上傳互動平臺,由市局統一反饋和答覆,確保匯算清繳工作有序開展。其中,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業務問題由市局企業所得稅處聯繫解決,電子申報問題由市局資訊中心聯繫解決,金稅三期系統問題由市局金稅三期運維項目組聯繫總局項目組解決。
各徵收管理局應于2019年3月8日之前將區(分)局匯算清繳工作小組的組成人員名單和市局工作交流互動平臺專責人員名單上報市局。
2.培訓輔導
各徵收管理局要加強內部學習,全面準確掌握企業所得稅法規,特別是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在匯算清繳開始之前和匯算清繳期間,要採取積極有效措施,大力組織對企業所得稅管理部門、辦稅服務廳、12366納稅服務熱線、稅源管理和檢查評估部門等人員培訓,重點把握納稅申報表的修訂內容、填報要求、政策口徑、邏輯關係、資訊化管理等內容,保證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落實到位。
要充分利用辦稅服務廳、12366納稅服務熱線、稅務網站專欄、微信微網志等多種渠道廣泛宣傳匯算清繳範圍、時間要求、報送資料、納稅申報系統操作及其他應注意事項,使納稅人儘早了解企業所得稅政策、明晰匯算清繳權利和義務、熟悉匯算清繳操作流程;同時,也要針對有需求的納稅人開展分類、分級的專題輔導工作;健全企業所得稅政策快速溝通和解決機制,做好匯算清繳日常諮詢、申報提醒、風險提示工作,解決好匯算清繳個性化問題,幫助納稅人自核自繳,促進納稅人提高稅法遵從度。
3.相關事項
(1)匯算清繳軟體下載和填報
納稅人可以通過網上電子申報企業端軟體(eTax@SH3)或者從上海稅務網站的“稅收宣傳/稅收專題/徵管服務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專欄”或者“納稅服務/下載中心/軟體下載”欄目內下載“上海市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軟體”,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有關規定,如實、正確填寫和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以及財務會計報表等各類報表,並對納稅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負法律責任。
(2)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企業享受優惠事項採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企業應當根據經營情況以及相關稅收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自行計算減免稅額,並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享受稅收優惠。同時,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享受積體電路生産企業、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軟體企業、國家規劃佈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和積體電路設計企業等優惠事項的企業,應當在完成年度匯算清繳後,通過電子稅務局按照提示提交相應的電子資料。
享受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事項的企業,參照市局發佈的優化版研發支出輔助賬、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樣式,按照《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納稅人可以從上海稅務網站(網址:www.tax.sh.gov.cn)的“稅收宣傳/稅收專題/稅收優惠類/企業研發費加計扣除專欄”或者“納稅服務/下載中心/表格下載”欄目內下載。
(3)資産損失申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資産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的規定,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産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産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産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企業應當完整保存資産損失相關資料,並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二)申報階段
1.相關資料
各徵收管理局要積極利用資訊手段及時監控納稅人匯算清繳申報情況,在納稅人完成申報後,應督促納稅人及時報送下列相關納稅申報資料,並出具相應的申報受理憑證:
(1)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查賬徵收企業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7號修訂版本)並在封面上蓋章、簽字、裝訂成冊;核定徵收企業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8年版)》加蓋納稅人公章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外省市總機構在滬二級分支機構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並加蓋納稅人公章。
(2)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若經仲介機構審計的,還需提供相應的審計報告。若委託仲介機構代理納稅申報的,應出具雙方簽訂的代理合同,並附送仲介機構出具的包括納稅調整項目、原因、依據、計算過程、調整金額等內容的報告。
納稅人使用CA認證且採用網上電子申報方式進行匯算清繳申報的,上述第(1)、(2)項資料的紙質材料無需報送,由納稅人留存備查。
(3)項目部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相關憑證(複印件)。若納稅人為本市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的建築企業總機構,且由其直接管理的跨地區經營項目部在項目所在地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在完成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的同時應報送該項目部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相關憑證(複印件),預繳申報階段已報送的,年度納稅申報階段無需重復報送。
(4)《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複印件)。若納稅人為外省市總機構在滬二級分支機構,應報送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蓋章的《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複印件)。
(5)企業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報告表及附表。若納稅人發生的企業重組業務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應在該重組業務完成當年,報送《企業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報告表及附表》和申報資料(詳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附件1、附件2)。
(6)居民企業資産(股權)劃轉特殊性稅務處理申報表。若納稅人發生的資産(股權)劃轉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應報送《居民企業資産(股權)劃轉特殊性稅務處理申報表》和相關資料(詳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0號附件)。
(7)非貨幣性資産投資遞延納稅調整明細表。若納稅人發生以非貨幣性資産對外投資且選擇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3號第一條規定進行稅務處理的,應在非貨幣性資産轉讓所得遞延確認期間每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報送《非貨幣性資産投資遞延納稅調整明細表》(詳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3號附件)。
2.更正申報
今年,市局將繼續推進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風險提示服務工作。各徵收管理局在掌握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風險提示服務指標要求的基礎上,對於納稅人收到的疑點資訊,應及時做好宣傳、輔導,並提醒納稅人提交相應的情況説明或更正申報。
在匯算清繳期間,各徵收管理局還應利用資訊化手段,認真做好納稅人匯算清繳年度申報數據、填報項目、附報資料的完整性和邏輯性的審核,發現納稅人填報項目不完整的、填報錯誤或者有疑點的,應及時告知納稅人進行更正申報。
3.其他事項
(1)落實稅收優惠政策
各徵收管理局應切實關注企業所得稅各項優惠政策落實情況,尤其要在落實小型微利企業優惠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等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上狠下功夫。對於科技型中小企業,各徵收管理局應當利用資訊手段加強提示與輔導,持續推進優惠政策精準落地。各徵收管理局要加強政策宣傳培訓力度,豐富培訓手段,確保納稅人應知盡知、應享盡享。
(2)核定徵收企業管理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的相關規定,對符合查賬徵收條件的納稅人要及時調整徵收方式,實行查賬徵收。因此,對於符合查賬徵收條件的納稅人,應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及時調整徵收方式,實行查賬徵收。
(3)延期申報
若納稅人因不可抗力,無法在申報期內辦理年度納稅申報或備齊年度納稅申報資料的,各徵收管理局應督促納稅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辦理延期納稅申報。
(4)匯算清繳申報率
各徵收管理局應及時梳理2018年度應參加匯算清繳的納稅人範圍,為了確保本市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率,對應申報而未申報的納稅人,要認真調查核實,及時採取措施,杜絕匯算清繳的盲區或漏報戶。
(三)結清稅款階段
各徵收管理局對納稅人申報年度的預繳稅款少於或超過全年應繳稅款的,應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補、退稅手續。對於本市跨地區經營的總機構及其所屬本市分支機構、外省市在滬分支機構應按照57號公告的有關規定計算並結清本年應補(退)的所得稅額。
對於納稅人不按規定期限辦理申報、拒不申報,不按規定期限結清稅款的,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納稅人如有特殊困難,無法在匯算清繳期間補繳稅款的,各徵收管理局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辦理延期繳納稅款手續。
為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本市稅收營商環境,市局將進一步簡化優化匯算清繳退稅辦理流程。同時,各徵收管理局應向符合條件的納稅人積極推廣以電子退稅方式辦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退稅事宜。
(四)數據匯總階段
各徵收管理局應組織人員做好匯算清繳數據的審核、匯總、分析工作。在數據匯總過程中,對數據反映出的納稅人相關資訊不全或錯誤的情況,做好納稅人資訊的完善工作,保證匯算清繳數據的準確性;要結合本地區行業特點、稅源結構,逐步建立健全企業所得稅政策效應評價機制,提高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數據的應用;通過數據分析,進一步反映企業所得稅管理不足之處,提出有效的改進措施,共同提高企業所得稅徵管水準。
(五)總結分析階段
匯算清繳工作結束後,各徵收管理局應認真開展匯算清繳年度總結,撰寫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專項工作總結報告,並在6月20日前上報市局。總結報告的內容包括:
1.匯算清繳工作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匯算清繳工作的主要做法,匯算清繳戶數、企業所得稅數據總體情況;
2.企業所得稅稅源結構的分佈情況,主要從企業的經濟類型、國民經濟行業的角度分析企業所得稅收入的分佈情況,著重分析本地區的重點稅源;
3.企業所得稅收入增減變化及原因,主要從企業經營情況、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享受企業優惠政策等原因分析企業所得稅收入增減變化以及趨勢分析;
4.企業所得稅政策和徵管制度貫徹落實中存在的問題和改進建議,主要是本年度企業所得稅各類政策、各項徵收管理規定的執行情況分析以及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並針對問題提出改進建議;
5.需要説明的其他事項。
各徵收管理局在做好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總結的同時,還應對2018年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執行情況進行專題分析,並對享受加計扣除前10名的企業,針對技術研發取得的成效(如形成的技術成果相應的績效等)進行逐戶分析。
(六)匯算清繳後續管理階段
各徵收管理局應當在匯算清繳申報期結束後,結合稅收徵管數據、歷年匯算清繳數據、財務會計數據、第三方涉稅資訊等,依託資訊化手段和專家團隊管理,重點對實際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存在跨年度涉稅事項的企業進行相關數據分析,對於重大事項、高風險事項和重點行業建立跟蹤管理和動態監控制度,著力構建企業所得稅後續管理的長效機制,進一步提升稅法遵從度,不斷提高企業所得稅的徵管品質和效率。
四、相關工作考核
市局將對各徵收管理局匯算清繳工作情況進行績效考核,主要包括匯算清繳申報面、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稅款補退情況、匯算清繳數據差錯率、匯算清繳數據分析和工作總結等。
特此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19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