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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

關於積體電路企業、工業母機企業非貨幣性資産交換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發佈時間:2026-08-17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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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告2026年第23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

發文日期:2026-07-31

狀態:全文有效

  現就積體電路企業、工業母機企業非貨幣性資産交換企業所得稅政策公告如下:

  一、積體電路企業、工業母機企業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非貨幣性資産交換,按規定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産交換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現行政策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進行非貨幣性資産交換所發生的損失,不得分期確認。

  二、與積體電路企業、工業母機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産交換的企業,應按現行政策規定確認非貨幣性資産交換所得並依法納稅。如發生非貨幣性資産交換的企業雙方均為積體電路企業、工業母機企業,雙方均可享受本公告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三、發生非貨幣性資産交換的企業雙方,應以非貨幣性資産交換中對應的換入非貨幣性資産的公允價值,扣除對應的換出非貨幣性資産的計稅基礎及相關稅費後的餘額,計算確認非貨幣性資産交換所得。

  四、發生非貨幣性資産交換的企業雙方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産,以該資産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五、本公告所稱非貨幣性資産,是指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以及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貨幣性資産以外的資産。本公告所稱非貨幣性資産交換,是指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産交換非貨幣性資産。

  一項交易同時涉及非貨幣性資産和貨幣性資産的,以非貨幣性資産換入非貨幣性資産的部分,相應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産交換所得可按本公告規定適用分期納稅政策;以非貨幣性資産換入貨幣性資産的部分,屬於取得貨幣形式對價的交易,應按現行規定確認相應的所得或損失,不得享受分期納稅政策,如交易雙方均涉及貨幣性資産,換入貨幣性資産為貨幣性資産的差額。

  六、積體電路企業、工業母機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産交換5年內轉讓所取得資産的,應停止執行分期納稅政策,並就分期納稅期內尚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産交換所得,在轉讓該資産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積體電路企業、工業母機企業在發生非貨幣性資産交換5年內登出的,應停止執行分期納稅政策,並就分期納稅期內尚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産交換所得,在登出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七、本公告所稱積體電路企業和工業母機企業,是指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提高積體電路和工業母機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告2023年第44號,以下簡稱44號公告)規定的企業。如有更新,從其規定。

  按照44號公告採用清單管理的積體電路企業和工業母機企業,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規定向財政部、稅務總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優惠的企業清單;不採用清單管理的,稅務機關可按規定轉請發展改革、工業和資訊化部門進行核查。

  八、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産投資涉及的企業所得稅,繼續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産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執行。

  九、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産交換,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等文件規定的相關稅收政策條件的,企業可選擇按其中一項政策規定執行,一經選擇不得改變。

  十、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執行。企業在2028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分期納稅政策未滿5年的,可繼續享受至5年期滿。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

  202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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