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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財政局

關於本市實施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

發佈時間:2020-03-19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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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人社基〔2020〕77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財政局

發文日期:2020-03-05

狀態:全文有效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市就業促進中心: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紓解企業困難,推動企業有序復工復産,支援穩定和擴大就業,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1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實施意見》(人社廳發〔2020〕18號)要求,經市政府同意,本市在確保職工各項社會保險待遇不受影響、按時足額支付的前提下,階段性減免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下簡稱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2020年2月到6月,免征中小微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職工個人繳費部分不予減免。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參照中小微企業享受減免政策。

  二、從2020年2月到4月,減半徵收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包括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社會組織)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職工個人繳費部分不予減免。

  減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單位或人員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含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

  三、受疫情影響生産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按有關規定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執行期為2020年內,緩繳期限原則上累計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四、本市企業劃型根據工業和資訊化部、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等有關規定確定。

  五、企業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的義務,社保經辦機構要做好個人權益記錄工作,確保參保人員社會保險權益不受影響。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 海 市 財 政 局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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